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原地踏步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

人類必須致力於和環境同生共存,這是唯一的出路,但在生態環境平衡的過程中,少數族群文化因此被蠶食鯨吞,卻也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政策方向與法規制訂上如何透過對話來兩害取其輕,都需在法規制定時共同來面對。

胡博硯

國內關於環境保護的概念討論源起於三十年前,最早是從「公害防制」的面向切入,動物保育的觀念也是這個時候成形。《野生動物保育法》從民國75年起,經過3年研擬後於78年制定。不過,幾年下來的實施成果卻是面對國際的批評。當時,美國打算祭出所謂的「綠色301條款」做為經濟制裁手段,用以譴責我國對於野生動物保育的不足,同時,為了對行政院所提出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慘案表達不滿,當時跨黨派立委提出了一個對案,這個對案得到當時民進黨立委盧修一、新黨趙少康、以及國民黨洪秀柱委員等人支持,這個提案於83年10月27日修正通過,其後雖歷經修正,但都未做結構性的變革,而且也沒有這次修法的爭議來得大。

本次修法過程中,其中一個爭議就是所謂的「放生條款」

據報載,農委會林務局打算修改該法第32條之內容為,「釋放野生動物須經行政許可,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必須要得主管機關同意。」否則,一般類野生動物將處以5萬元以下、保育類野生動物5-25萬元的罰鍰。事實上,這樣的條文在上一屆立委任內就已經被提出來研究,也有委員提案修正,但因立法程序未完成,在屆期不連續的原則下,於上屆立委任期期滿時被撤銷。

野生動保團體19日召開「保育團體及野生動物保育學者反對野生動物保育法粗糙修法」聯合記者會,呼籲立法院謹慎以對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記者簡榮豐攝)

顯然,這樣修法並非初創,而是條文內容遭到放生團體的反對。尤其是來自部份強調放生功德的佛教團體。依據林務局的訪查,每年約有750次的宗教放生活動,這些放生往往造成另外一種問題,除了不問未有準備即野放的動物是否具備從活能力外,另一方面,野放的動物也造成物種的入侵的問題。因此,主管機關也早有禁止之議,此次修法動議也是主管機關所提出,但目前修法工作原地踏步,放生所造成的問題也只能持續下去。

原住民狩獵權

另一個爭議則是關於原住民狩獵權的部分。《野生動物保育法》消滅了原住民族傳統的生活方式。因此,在該法制定之初,本法修正草案提案人之一的盧修一委員,便於發言時指出,「原住民同胞權益受到重視,本席忍不住要表達一下熱切的期盼,請各為原住民同胞、同仁諒解。」而本法制定後,導致原住民族反彈,因此有修法的聲音出現。立院早於民國93年就訂定了21條之1: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野動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遭動保團體抗議後,全案遭復議並交黨團協商,立院各黨派原民立委發表共同聲明,希望捍衛原住民族狩獵權。(記者羅沛德攝)

不過,該法修法後,至少有231位原住民族人因違法遭起訴,所查獲的獵物多為原住民傳統食物物種:即山羌、山羊、水鹿,三種獵物共查獲342隻。顯然,這樣的法條對於原住民族的生活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此次有多位委員建議修正為: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非營利自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應遵循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不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換言之,增加了「非營利自用」可以進行狩獵的規定,儘管這樣的條文就立法學上來說,仍有商榷餘地,但看起來似乎解決了現存關於原住民族狩獵的問題。而就條文內容來說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該條規定為: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這樣的修法其實也是為遵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這樣的修法內容確立了基本法的地位與性質。不過,在動保團體的反對下,修法又回到原點。

人類存在於世界當中,人類文明的發展與進步,對於動物棲地的破壞,導致物種的消失,癥結點都是「人」。人類必須致力於和環境同生共存,這是唯一的出路,但在生態環境平衡的過程中,少數族群文化因此被蠶食鯨吞,卻也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政策方向與法規制訂上如何透過對話來兩害取其輕,都需在法規制定時共同來面對。

修法的過程提供了對話的機制,但這次《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過程中,可以看見的是,我們的社會尚無法透過修法來對話,於是,不論是動保的工作以及原住民族的文化保存,都在特定團體的刻意阻撓以及部份民代的執念下,一事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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