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
最近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新增「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在護照封面、封底及內頁影響護照原狀」一條。儘管外交部表示,此次修正是為了配合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修正的《護照條例》,但外交部此舉顯然是衝著之前民眾以台灣國貼紙遮蓋護照上國號的行為而來,此次修法是「畫好箭靶再射箭」。
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此舉顯然是衝著之前民眾以台灣國貼紙遮蓋護照上國號的行為而來(圖:台灣國護照貼紙www.facebook.com/TaiwanPassportSticker/)
依據今年六月新修正的《護照條例》第5條規定,「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該條立法目的在於「使持照人明瞭護照並非可由其自由處分之私有財產,...爰於第一項明訂持照人應注意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並規定禁止持照人從事之不法行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除影響護照之公信力外,亦可能涉及不法行為,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現有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僅規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何謂「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就文義上來看,是限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之頁。雖然該條文於修法後移至《護照條例》第5條後段規定,但這個解釋應無疑問。 然而,此次《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3條又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封底及內頁做影響護照原狀的行為。」如此一來,在解釋上已刻意擴大《護照條例》本文第5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規範,外交部用意不言可喻。在新修正的《護照條例》第25條中規定: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上述條文中第二項第二款所指「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行為將被註銷護照。把貼紙貼在護照封面的行為,竟然與喪失我國國籍一樣嚴重,外交部的做法會不會過頭了?而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又何在?
去年越南排華運動期間,外交部趕印兩萬張用越文寫著「我是台灣人,我來自台灣」的貼紙,分送當地台商。(記者曹伯晏攝)
還記得在去年越南排華運動期間,外交部那兩萬張用越文寫著「我是台灣人,我來自台灣」的貼紙嗎?兩則事件對照下來,有種「只許貼外交部給的貼紙,不准民眾貼貼紙」的荒謬,令人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