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國庫VS.個人小金庫:衛福部勿步上文化部的歧途

菸害防制係國民健康大事,目的是為了降低吸菸人口、促進全民健康。但衛福部以破壞法治、絞殺人民財產的方式來課徵菸捐,支應項目卻又包山包海,不符公平正義,倘若再任由衛福部將菸捐濫用,甚或淪為選舉工具,後果不堪設想。

胡博硯

日前周刊爆料文化部部長洪孟啟與部屬,為使今年預算容易過關,研擬補助執政黨籍立法委員每人250萬元,洪部長事後雖澄清此事僅屬內部討論,並未付諸實行,卻已引發軒然大波。

事實上,國家行政手段並非只有侵害或限制人民權利的侵害行政;也有給予人民社會救助、提供社會安全等給付行政工作。例如,文化部104年度補助各種款項金額達19.63億元。除此之外,各部會也有這樣的補助款項發放行政作業。然而,有補助就必須要有收入,各種補助款項有從國家的一般性經費支應者(即所謂的公務預算),也有從所謂的專款專用的特種基金預算撥款。儘管如此,這類基金成為部會首長小金庫的情況層出不窮。例如台聯黨團曾踢爆衛福部濫用菸品健康福利捐,在大框架項目下補助民間團體打漆彈、印農民曆,甚至大作首長個人廣告,打漆彈、印農民曆、拍廣告能達到什麼樣的菸害防制效果答案很清楚,不過,衛福部顯然很滿意,近期又打算修改菸捐分配的相關規定。

台聯立委曾召開記者會表示,菸品健康福利捐補貼社福是本末倒置。(記者廖振輝攝)

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稱菸捐),自民國91年開徵迄今已經是數百億元的大金庫了。這個依據《菸害防制法》第4條開徵的稅捐,從開徵出之初於《菸酒稅法》規定紙菸每千支新臺幣250元,到目前《菸害防制法》規定漲至每千支1000元。菸捐就其性質來說,是向特定人徵集的特別公課,必須要用在為特定人之福利或解決其問題。

然而,《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4項前段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包山包海的規範,早已脫離特別公課的性質,不免讓人有拿吸菸族群當財神爺的聯想。

衛福部將菸捐,在大框架項目下補助民間團體打漆彈、印農民曆,甚至大作首長個人廣告,而近期又打算修改菸捐分配的相關規定。(資料照,記者蔡淑媛攝)

為撥補公務預算不足,而任意課徵捐稅的做法,如同12世紀英國獅心王理查的行徑。

倘若因吸菸衍生出的醫療問題(例如吸菸可能導致癌症或其他疾病)須由課徵菸捐來支應,那麼「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又與吸菸有何關係?倘若吸菸族群非全為經濟困難者,「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又與之何關?此外,為免菸捐被行政機關濫用,立法者特別於《菸防法》第4條第4項後段規定「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然此種法規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本應由立法者親自規定,卻以法律文字將其規定「得授權行政機關定之」。一般來說,法規命令於制定發佈後須送立法院審查,而立法院可以不審查。但本規定不同之處在於,立法者已明訂該辦法「必須送立法院審查」,處理之方式必然不同於一般法規命令,須以議案方式處理,否則將有脫免審查義務之嫌。凡此種種,都是對民主法治的挑戰。

倘若因吸菸衍生出的醫療問題須由課徵菸捐來支應,那麼「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又與吸菸有何關係?(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衛福部將黑手伸入菸捐分配辦法,名為長照實為偷渡經費

目前,衛福部打算降低菸捐作為健保安全準備的比例,由70%調降至50%,中間20%除了拿5%挪做長期照護之用外,其餘的15%則散入其他名目下,用以補助各團體與個人之用。菸捐不管是作為健保的安全準備,或者是撥補長照基金,兩者均非對特定民間團體補助,衛福部對外說法是為長照求經費,實際上卻是偷渡補助的經費以利特定團體或個人,選舉將至,作用為何?實在啟人疑竇。尤以明年全民健保平均眷口數調降將使健保短收14億元,而長照基金的設立遙遙無期,衛福部此時的做法更難杜悠悠之口。

菸害防制係國民健康大事,目的是為了降低吸菸人口、促進全民健康。但衛福部以破壞法治、絞殺人民財產的方式來課徵菸捐,支應項目卻又包山包海,不符公平正義,倘若再任由衛福部將菸捐濫用,甚或淪為選舉工具,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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