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檢審委員應提出同缺額人數由部長「核定」

◎姚崇略

因為法務部長的人事圈選問題,檢察官與法務部即將對簿公堂。看著法務部的回應新聞稿,似乎法務部還是搞不清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提出人選交由部長「核定」跟「圈選」的差別。

所謂核定,就是審核決定,也就是檢審會送出名單讓部長審核之後並決定,部長若有不同意之處,應具體說明理由裁示。圈選,則是讓部長有權利可以在一堆人中挑選他喜歡的人,至於挑選決定的理由則不須說明。法官法明文規定「核定」,實在不知道為什麼法務部還是執意認為讓部長「圈選」也符合法律規定。有人或許會說,不管核定或是圈選,部長似乎都有最後決定人選的權利。但是,重點在於,當部長只能核定時,部長若對人選名單有意見,要「公開」「具體」向檢審會說明理由,這樣可以確保人事制度的公開透明,如果是圈選,一個檢察官縱使再優秀,只要不得部長(也可能是次長或總長)歡心,就不會被選中,而部長為什麼不選,根本不用對大家說。

因為法務部長的人事圈選問題,檢察官與法務部即將對簿公堂,圖為現任法務部長羅瑩雪。(記者黃文鍠攝)

要解決這個問題實在很簡單,只要確實依照法官法第90條第1、2項的規定,檢審會提出與缺額相同人數的名單交給部長「核定」,部長有意見,那就把意見告訴檢審會,作成紀錄,再由檢審會重新決議名單即可。如此一來,檢察官與法務部也不用法院相見,法務部也不用擔心會影響到調動時間。

其實,主任檢察官是帶領檢察官辦案,偵辦案件事涉公益,相關人事問題實不宜私相授與,所以應由檢察官自行選出能力操守均佳之人來領導才是,負責檢察行政的部長不應該涉入太多人事問題。只有部長不牽涉人事問題,才會讓檢察官有更多獨立辦案空間,也才會增加民眾對司法的信服力。如果連法務部都執意要做於法不合的事,又怎麼能要求民眾遵守法治?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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