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法務部長當然沒有「圈選」權

姚崇略

擔任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因認為法務部長有關於主任檢察官與二審檢察官人選的「圈選」違反法官法之規定,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法務部長停止圈選行為。法務部則於同日回應,部長之圈選於法有據。身為基層檢察官對此議題有話要說。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因認為法務部長有關於主任檢察官與二審檢察官人選的「圈選」違反法官法之規定,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記者金仁晧翻攝)

依《法院組織法》第59條第2項之規定,各地檢署檢察官在6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依同法59條之1第1項規定,主任檢察官的任免由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後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公告」。而法官法施行後,該法第90條第1、2項針對主任檢察官的任免,跟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相同,一樣是由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部長「核定公告」。從來就不是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擬派職缺1.5倍之人選,交由部長圈選」。依法官法第90條第3及8項規定而訂定的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竟然擅自訂定上開授權母法所沒有的任免程序,增加了法務部長對於主任檢察官任免的「圈選權」,顯然違反了母法的規定。

其實,法務部回應的新聞稿認為部長圈選主任檢察官並無不法,應該是與法官法第90條第4項「法務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的規定相互混淆了。既然違法的狀態如此明顯,就法言法,筆者建議,應從本次主任檢察官的任免開始,由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同缺額的名單交由部長核定,若部長同意全部名單,即應依照該名單公告,若有其他意見之處,應具體批示理由,之後再由審議委員會另提出新名單由部長核定,如此才是完全合法之程序。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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