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林佳龍的土地正義在哪裡?

王乙台

財團「養」已經夠可惡了,方政要編預算主「綠美化」。

台中環保局擬定「台中空地管理自治條例」,計劃每年花六億元,鼓勵區公所輔導約65公頃的「公私有土」綠美化,以提升整體綠美化程度及強化區公所在輔導功能。

上開舉動,形同以公家資源(編列預算),補助綠化富人的閒置土。而土正義與居住正義,是目前選民最重視的民生議題,九合一選後的各縣諸侯,想盡各種手段,來迎合社會的需求;想通,為何台中卻反其道而行?令人費解!

目前土賦過低,給予財團後長期養的有利條件;財團後又想花錢養,以致影響街廓景觀與鄰里環境。

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台中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召集人謝志忠做成擱置決議。(記者黃鐘山攝)

現行對付富商財團養土,至少有如下有力的法規:

(一)復徵空地。財政部賦署已於民國100年「廢止暫停徵空地措施」;易言之,停徵30年之空地,行政院核定復徵。財政部與內政部號令公告廢止「空地暫停徵」解釋令,方政可本於權責決定是否課徵空定

(二)加徵空地。根據《土法》第21條規定,凡經直轄或縣核定應徵空地之土按該宗土應納基本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

(三)空地限期使用及課或收買。平均權條例第二十六條明定,直轄或縣(市)對於私有空地,得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按該宗土應納基本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或照價收買。其新建改良物價值及所占基申報價百分之五十者,予核發建築執照。

(四)《廢棄物清理法》。針對長期所養之土事管理、致令環境髒亂者,環保單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令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者依同法第50條加以裁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可見,對於有礙都景觀的閒置空地,是有法可管;台中思管理之道,反其道而行,難怪民調在六都吊車尾!雖然該條例遭議會法規委員會「暫時擱置」,財團的手段無孔入,一定會使出各種手段向議員施壓,隨時會暗渡陳倉、復活通過,台中民要緊盯該案,以免圖利財團的法案得逞。

財經法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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