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援軍
6月24日環保署召開《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研商會議,其中會議結論第三點指稱:「環境基本法為綱領性、宣示性之法律,不能作為地方法規訂定之依據」,我在此告訴台灣人民,環保署的意思,就是說環境基本法完全就是廢話一本,只是一本「花瓶性」法律。
環境基本法為台灣重要之環境保護基本原則,而環保署說這樣綱領性、宣示性之法律不能作為地方自治依據,那請問,我們到底要環境基本法做什麼?環境基本法第七條明定,中央機關應協助地方制定相關環保條例,而環保署卻又說這不能作為依據,再次請問,我們到底要環境基本法做什麼?當初為何要通過?
環保署由法規委員會副主委郭子哲(中)出面說明。(記者蔡穎攝)
既然事事都由中央政府說的算,法律也都由他們解釋,我們為何要有地方政府?為何需要大法官?為何需要法院?這些通通都可以被廢止,我們一切事事聽中央,一切都是中央政府機關說的才能是法源依據,這就是號稱「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這就是號稱「環境保護署」的環保署。
台灣人民,昨日,我們的環境基本法已經被判死刑了,連同我們的環境、我們的健康、我們的下一代、甚至是我們自己,也一起被判死刑了。
(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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