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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 》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三)-從人權的觀點出發

死刑,是國家以高權剝奪個人的生命;而生命又是人權所表彰的權利項目,因此死刑與人權具有緊密的關連性。本文將以人權法的角度探討死刑。

法律白話文

生命權的保障就一定要廢除死刑嗎?

人權被視為是自然法,也就是並非由國家所賦予的權利,先於國家及任何社會、法律制度出現前就存在了。而人權的本質內涵就是對人的尊嚴予以體現,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而不會淪為被他人或國家所支配的客體。從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到各區域人權公約,中皆肯定生命權的價值。不難顯現個人的生命與人權的連結。

生命權是先驗的,是絕對的;但是死刑卻是後驗的,是要透過經驗去評價的。所以肯定生命權不一定就會立刻否定死刑,當今大多數的國家都肯認人權,但未必都否定死刑。

從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到各區域人權公約,中皆肯定生命權的價值。(圖截自網路)

ICCPR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條文當中提及「不得無理(arbitrary)剝奪」,換句話說,若非無理的情況下,生命是可以剝奪的。第2、4、5項也是要求國家在保有死刑制度的情況下,死刑應限於情節重大的犯罪、要給予死刑犯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機會、且不得對未滿18歲或孕婦執行死刑;由此可見,ICCPR並未絕對禁止死刑(但同條第6項仍要求締約國以廢除死刑為目標)。

同樣的,在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第1項也規定:「任何人的生存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故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但法院依法對他的罪行定罪後而執行判決時,不在此限。」因此國際條約肯定在有限制的情況下,國家可用死刑剝奪個人的生命。

依照社會契約論,人民為了保護自己不受到他人侵害,而犧牲自己部分的自由給政府,以遵循政府所設計的政治秩序和法律。在社會契約下,我們面對政府可能會犧牲財產(如罰金、罰鍰)、自由(如有期無期徒刑),而「生命(如死刑)」有沒有可能可以是社會契約下個人可以犧牲的權利?究竟我們願意犧牲自由的界線和程度到什麼地方?就會形成一個價值選擇。

因此,有人說:「如果一個人殺一個人是錯的,那為什麼國家殺一個人就會是對的?」這樣的論述可能有所瑕疵。因為個人可以做的事情和國家可以做的事情本來就有別,就像我們不可以隨意限制他人自由,並不會得出國家的自由刑是錯的。

所以若法律制度下有死刑的存在,或許未必會有「合法性(legality)」的問題,但可能就會「正當性(legitimacy)」的問題。(註:所謂的合法性,是指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既有規範的程序;所謂的正當性,則是指法律規範所制定出來的內容是否能被社會多數人所認同。)

廢除死刑真的是世界潮流嗎?

雖ICCPR未嚴格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但前文已提及,第6條第6項規定,締約國仍應以廢除死刑為最終目標。此外,公約的第二任擇議定書的訂立目的,就是要廢除死刑,目前已有81個締約國。

廢除死刑真的是世界潮流嗎?(圖片:almaty.sites.unicnetwork.org)

歐洲人權公約也未禁止死刑,但在第6號議定書限制了死刑的實行,要求各個締約國必須在「戰時或逼近戰爭的狀態」下限制死刑的實施,不過並未完全的廢除死刑;在之後的第13號議定書則規定締約國應完全的廢除死刑。2009年,歐盟的里斯本條約第6條第2項規定:「本聯盟參加歐洲人權公約」,因此歐盟下所有的會員國都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的拘束,也因此全歐盟國家皆無死刑。

(註:ICCPR和歐洲人權公約雖都是在另外的議定書中要求廢除死刑,但是兩者意義有極大的不同。ICCPR是「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也就是原本屬於ICCPR的締約國可以自行要不要再另外簽署議定書;相對的,歐洲人權公約的議定書就不適任擇性的,也因此,原本公約的締約國就當然的應該受到後續所訂立的議定書拘束。)

而國際上的國際刑事法庭,如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安達刑事法庭、位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等,也不像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所成立的紐倫堡大審具有死刑。

廢除死刑是目前國際上人權發展的方針。

其實人權法會追求廢除死刑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生命是人一切的根本,是人權的重要內涵。一般認為:「權利,只能限制、不能剝奪」,國家可以在基於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限制個人的權利;但是人權是人不可分割的尊嚴與價值,因此不能完全除去。這也正是自由刑與死刑之間最本質上的差異,前者只是時間、空間上對個人自由權的限制,後者則是對個人的生命完完全全除去。

此外,也有部分見解認為,死刑除了剝奪人的生命外,也應視為「酷刑」,有損人的尊嚴,將人淪為像物品般的客體地位,因此應予以禁止。

為什麼台灣執行死刑總是會被外國碎嘴?

過去每當台灣執行死刑,常會招致歐盟國家的批評,支持死刑的人也會不服氣的說:「乾你屁事!」

在國際法上有所謂的「不干涉原則」,意指一國不得介入他國的國內事項,以尊重該國的主權,這是國際法上重要的原則,具有習慣法的效力。不過,當今國際社會有許多普遍的價值標準逐漸被確立,許多過去是單純的國內事項,今日卻成為國際法所關注的議題,即便不涉及他國權益,仍可能會受到國際法關注,如環境、以及人權就是個例子。

就好像我家小孩不乖我教訓他,結果被隔壁的正義魔人王太太罵,說要應該要落實愛的教育。雖如此好像覺得鄰居很雞婆,但是如果我對小孩的教育已經嚴重影響他的人格成長,可能就真的不在只是單純的家務事了。

許多人會很質疑,世界上執行死刑的國家那麼多,為什麼就只針對台灣,是不是因為我們好欺負?其實是因為我國在2008年批准了包括ICCPR在內的兩人權公約,雖我們因國際地位的關係,無法成為正式的締約國,但是我們一再對外宣稱我們很注重人權、願意遵守兩公約中的規定,人家自然會用我們口中「自稱」的標準檢視我們。

要不要廢死可不可以用公投決定呢?

許多人表示,目前台灣多數見解反對死刑的廢除,因此應該保留死刑制度的存在,不然就應該訴諸公投決定。然而,多數決只是民主的方法,而不是民主的結論,一個法律的建構,本來就不應該透過公投而決定,特別是涉及人權議題,人權的目的就是在確保個人的自主性,本身就有抗多數的色彩。

像納粹的政權也是透過民主方式而成立,但是最終侵害了許多人的權利,因此有人權概念的出現;南非當初也是以多數的優勢,對黑人進行種族隔離,最終也被視為是違反人權的表現。

這也是為什麼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可以宣告經民意所形成的立法者決定其效力為何。

所以死刑議題無法訴諸民意決定。

死刑議題無法訴諸民意決定。(法新社)

壞人有人權,難道好人就沒有人權嗎?

很多死刑的支持者都會批評反對死刑者,認為反對死刑者都很愛護、同情壞人,才會一直說要保障壞人的人權,踐踏被害人的人權。不過大家不用把人權想的太奢華,人權不是要人吃香喝辣才、供奉成大爺才是人權。其實人權只是一個人所應該保有的基本盤大家都一樣,不管你是大人、老人、小人、黑人、白人、好人、男人、女人、富人、窮人、聰明的人、笨笨的人…只要你在生物學上被歸類為人類,你就應該享有人權。

那壞人有沒有人權呢?壞人也是人吧,即便你覺得他喪失了人性、宛若禽獸,很可惜的他還是人類,只是他無法有效發揮自己身為人類的操守和價值,就像一個不成熟的幼稚鬼一樣。壞人有人權,不是因為很疼愛他,而是他本身就該具有的。

很多人都會說,「死刑犯有人權,難道被害人就沒有人權嗎?」,當然有,我們都說只要是人就會有人權,被害人也是人,所以一定有人權!而且在人權法下,國家除了有不主動侵害個人權利的「消極義務」、更有保護個人權利不受到他人侵害的「積極義務」,因此若國家沒有好好預防,讓壞人去欺負好人,那國家就違反了在人權法下的義務。

如果國家已經盡到事前預防義務,能做的預防措施都做了(例如立法、設置警察等),壞人還是去欺負好人,這結果並不會立刻得出國家有積極義務的違反;但是國家在此刻應該履行對行為加害者的「處罰義務」(包括民事或刑事),才算真正的完成積極義務。

因此,若國家怠於處罰加害人,自然就會違反人權義務,但是刑罰未必一定是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才算有處罰到。但是即便沒有死刑,犯罪行為人仍會受到應有的處罰,如無期徒刑。不執行死刑未必就是否定被害人的人權。

一個悲劇的發生,國家除了殺人,其實應做的更多。

國家的積極義務下,被害人受到加害人的侵害後,國家應該進行「修復正義」的工作。所謂的「修復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就是如何面對犯罪的傷害後,予以修補損害,包括被害人的情緒感受。

很多人覺得被害家屬很痛苦,家人被兇手殺害,自然不是可以透過金錢予以彌補的,因此應該透過報復的方式才可以慰撫心中的傷痛。若執行死刑可以代替被害人分擔心中的痛苦,依前面所提的社會契約論,或許死刑有存在的價值。

但是基於同一個出發點,也是廢除死刑支持者的原因。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死刑是廉價的正義」因為透過死刑的執行,國家好像就可以宣稱對修復正義的任務已經達成,都已經把犯人從這個社會移除了,這個案件就結案了,國家就已經盡到積極義務,可以退場了。但是有很多問題其實是國家應該處理的,包括對被害家屬的慰撫、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悲劇事件,是社會結構中教育、經濟等,哪一環出了問題,甚至為什麼我們認為壞人無教化可能,是不是監獄的矯治工作不彰等等。

死刑對國家而言,是最輕鬆的。因為國家可以把自己的責任全都推諉給犯罪行為人。國家如果不處理真正問題的根源、壞人形成的原因,而只是將壞人殺了,不久後還是可能會有下一個壞人出現。雖然目前修復正義沒有做的很好,但是如果因為目前的制度沒有很理想所以繼續保有死刑,只是會讓國家繼續脫免應有的責任,我們無法更強而有力的督促國家履行義務。

其實不論是支持死刑的一方或是反對死刑的一方,都是為了追求修復正義的達成,至於死刑應存應廢,你會選擇哪一個價值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PLM: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三)-從人權的觀點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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