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暴力犯罪應另謀出路 死刑不是萬靈丹

施奕暉

臺南湯姆熊割喉案、去年鄭捷捷運殺人事件、今年五月間竹東少女遭虐殺事件以及日前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一連串怵目驚心、手段兇殘的殺人犯罪,加上被害者又多屬社會無辜婦孺,遂引發近日大眾對死刑應否廢除議題之熱烈討論。由於死刑爭議係屬人類社會之重大議題,涉及倫理、道德、法律、文化、宗教、政治、經濟等複雜考量,故臺灣對於死刑是否廢除或停止的意見,一直處於分歧狀態;日前臺北律師公會與各界人士更共同籌組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顯示出實務與學術界,就是希望就死刑議題展開深度的討論。

日前臺北律師公會與各界人士更共同籌組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顯示出實務與學術界,就是希望就死刑議題展開深度的討論。(記者項程鎮攝)

就法規範言,死刑是否合乎我國憲法?依據我國《憲法》第23條,其內容僅授權立法者依法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並未授權立法者依法剝奪人民自由權利所依附的根本生命權,故就憲法文字看,死刑立法已逾越憲法。就刑事政策角度論,死刑到底有無威嚇犯罪的效果?依據國際組織以及許多學者的統計分析,無論從死刑存廢與殺人犯罪率之消長觀察、比較死刑存廢不同但其餘各特徵相似的社會殺人犯罪率的差異、死刑執行對短期內殺人犯罪是否有影響乃至於1970年代中期後利用複迴歸(multiple regression)分析死刑與殺人犯罪關係等研究,上述長期而深入的探究,均發現死刑存廢與否與殺人犯罪率並無關連。

尤值注意的,研究甚至發現死刑的反效果,例如Phillips研究1858至1921年倫敦報紙登載之22件死刑執行,發現2星期內殺人犯罪降低,但之後反而上升;Bowers將Phillips資料進一步分析,發現死刑甚至具有「殘忍效應」,每1死刑執行反導致增加2.4件殺人犯罪。故美國國家科學院曾作以下結論:「至目前為止的資料,並無法使具先驗信念的研究者,對死刑的嚇阻效應達成一致的見解」。

站在科學實證的角度,若無實證證明死刑具犯罪威嚇效果,即不能將死刑正當化,基於對生命的尊重,不可以此未獲實證證實的主觀信念來剝奪生命。惟死刑存置論者則認為,縱使無明確科學證據證明其威嚇效果,亦不能否認其具有威嚇效果,而仍以一種信仰強烈認為死刑有犯罪威嚇效果,且確信應報思想為死刑正當化之事由,導致兩者各有立場,長期處於互不相讓的膠著狀態。

站在科學實證的角度,若無實證證明死刑具犯罪威嚇效果,即不能將死刑正當化,基於對生命的尊重,不可以此未獲實證證實的主觀信念來剝奪生命。(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放眼世界,2012年全球有140國廢除死刑,維持死刑者僅58個,其中民主高度發展國家僅日本、臺灣與美國。2002年後,我國雖已無絕對死刑,但仍有50種罪名得處死刑,為世界之最,此刑事體系是否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罪行之懲罰。」值得檢討。而就民意而言,中研院1990、1994、2006年民調,均反對廢除死刑;但若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同意比例即提升到25%。香港1993年廢除死刑時,民調仍有71%反對廢除死刑;惟香港整體治安,自1993年廢除死刑後,反呈現大幅度改善、經濟更加繁榮,造就更低的犯罪率。故廢除死刑會造成社會治安敗壞的推論並不存在。

筆者認為,對重大暴力犯罪者可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替代死刑,例如將無期徒刑區分為:替代死刑的甲級無期徒刑-應服刑滿30年刑期方得假釋的「特別無期徒刑」,此制不適用減刑與大赦。另一種乙級無期徒刑─應服刑滿20年才可假釋,是為「普通無期徒刑」,可適用減刑或大赦而提早假釋。如此,死刑犯服特殊無期徒刑,須30年後方得假釋,最年輕者也逾60歲,幾無再犯能力,則此刑罰制度或可獲民眾較大的支持。

讀者或許會問,那我們的社會要怎麼去預防這些怪物再出現?誠如廢死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所言,除了殺掉怪物之外,我們真的要在乎『怪物是怎麼被養成的?』,這些犯罪人的共通點是「對未來喪失希望」,極端的犯罪正凸顯出社會存在了嚴重的問題,若我們只是基於「無用的垃圾就沒資格活在世上」的價值觀去排除他們,則我們所堅持的這樣的邏輯,或許正是讓天使墮落成怪物的淵藪。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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