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將官本「色」,三軍統帥怎麼辦?

◎遲宗民

筆者早先於2014年8月17日海軍少將李東昉性騷擾案投書,提示國軍仍有未爆彈,預言果然應驗。回想2012年9月某日,和楊嘉智於北市城中文化大新館前不期而遇,當時渠面訏相稱:「我要退伍了」(時任國防部國會聯絡處上校副處長兼任行政院聯絡官);然同年底,即獲前部長高華柱垂青,昇任少將處長。此時此景,當初楊員若「心口合一」地選擇退伍,或許今日不至於成為臭名遠播的「淫」將!這真是福禍自掙啊!

楊嘉智(圖左)犯行如果不是毀損軍譽過犯情節重大,那什麼才算重大?(資料照,記者張存薇攝)

有「仁」者云,楊員乃酒精誤事;如果高華柱可以接受,馬英九也認同,人民呢?國軍重要軍職選任,已淪為部長分封家臣的私產與應允關說的籌碼。將官肇生事端,高層忙著善後,當事人最重就是受記乙大過懲罰、核領十餘萬月俸立即退伍;且功過相抵後,部長並恩澤授與屆退獎章。人民納稅的血汗錢,憑什麼要給養這些貪、懶、髒、淫的毀譽之將?

楊嘉智,沒有資格奉天成「仁」、知所進退。將官的養成,須歷經國軍各級職務的歷練,當事人學、經歷資績計分必達菁英標準;何者當為、何者不為,必有所識(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楊員犯行如果不是毀損軍譽過犯情節重大,那什麼才算重大?

人民無法決定誰可以昇任將官,或誰足適領取12萬元以上月薪;但是,如果將官重大違法犯紀,請三軍統帥給他一個能向「人民」負責的懲罰、實質的「行政處分」(訴願法第3條第1項):一次記3大過撤職(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0條第1項)。如果楊嘉智終究得以記乙大過退伍,他的月退俸請高華柱買單!馬英九,你的麾下還有多少貪淫之將,請側目詢問你的國安會秘書長!

(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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