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青年論政〉特赦陳水扁必須慎重

◎ 徐瑞婕

律師黃帝穎在自由廣場投書指出,總統的特赦權,應不以被告「確定有罪」為前提,他並舉當年美國總統福特特赦因水門案被起訴的卸任總統尼克森為例,認為福特並非僅針對尼克森已受起訴或有罪確定的案件,而是全面且無條件的豁免。但我國是大陸法系,與美國的英美法系不同,福特特赦尼克森的例子很難比附援引,用在阿扁身上。

在美國在台協會官網上,曾刊出一篇美國之音記者所撰寫「美國總統的特赦權」的文章,指出美國諸多的總統特赦中,福特總統特赦尼克森前總統最具有爭議。一九七四年,福特總統上台後,給予尼克森前總統特赦,以便緩解全美上下在尼克森總統因水門事件辭職後出現的分歧。許多政治分析人士把福特後來競選連任的失敗歸咎於他對尼克森的特赦。

又如喬治布希總統赦免國防部長溫伯格以及其他捲入伊朗與尼加拉瓜反叛軍醜聞事件的官員同樣引起很大爭議;柯林頓總統赦免商人馬克理奇也招致批評,因為理奇的前妻曾向柯林頓的競選活動捐款。後來,在司法部和美國國會的要求下,有關方面才對相關事件進行調查。調查的結果是,柯林頓總統的特赦不恰當。從美國這些例子都說明一件事,總統特赦在政治上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必須慎重。

原則上,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才能特赦,還沒有定讞不能談到這個問題。我國自行憲以來,總統行使特赦權都以「確定有罪」為前提,從無例外,我國學者的多數說法也採相同見解(即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才能特赦)。

前總統陳水扁共涉及十件司法案件,其中六件已定讞、四件仍然在法院審理中。(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陳水扁共涉及十件司法案件,其中六件已定讞、四件仍然在法院審理中,其中三件因阿扁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出庭而被法院裁定「暫停審判」。另一件國務機要費案高院訂五月十三日開庭。

因此,蔡英文特赦陳水扁也只能針對阿扁那六件已經定讞的案件特赦,其他審理中的案件無法受到特赦的保護,還未定讞的那些案件,如果不能經由特赦解決,將來法院還是要審判,法理上,他仍然是個罪犯,陳水扁和其家族、支持者等,恐怕不會接受這種結果。

為今之計,蔡英文應考慮下令重新對扁案進行調查,重審扁案比特赦阿扁更有用。

(作者就讀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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