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教抗老化 月退年齡應放寬

◎ 黃瑞培

拜讀「公教退休新制vs.人力老化及品質問題」「公教人力老化確實是個問題」等文,提及公教退休金制度改革後衍生人力老化問題,建議檢討所得替代率。然探究老化問題主因,「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設限」恐難辭其咎,宜一併檢討,方能釜底抽薪。

儘管《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符合「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即可自願退休;但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卻以公務員「任職滿十五年」、「起支年齡(民國一一○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作為支領月退休金的條件。因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也常造成「年資長(繳納退撫基金也較多)的公務員未必可領月退休金;年資不長(繳納退撫基金較少)但年紀夠大的公務員反而可領月退休金」的現象。

至於年資滿廿五年,但年齡未達門檻的公務員,若要退休怎麼辦?按現制,除「一次退休金」外,還有「展期(減額)月退」或「兼領(減額)月退」等多種選擇,但都必須等到年滿六十五歲或六十歲才能開始支領「全額」或「減額」月退休金。多數公務員擔心退休後喝西北風,只好勉強繼續工作到屆齡,試問公務人力怎能不老化?

反觀教職員,法定退休條件與公務人員完全相同,年金改革前兩者平均退休年齡亦相近(公務人員約五十五歲,教師約五十四歲),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八歲」即可支領月退休金(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不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較公務員少了七歲,緩衝期間也更長,不禁令人稱羨!

筆者建議,無論公務員或教職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皆不應設限,年資符合退休條件即可支領;但年紀愈輕、年資愈淺者,所得替代率愈低,讓退休者自行取捨。畢竟,若以月退休金束縛公務員,其代價恐不只是個人的青春,更是政府的效能!

(作者為高階醫管師,臺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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