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誰沒有體貼的心?

◎ 郭燕霖

拜讀八月四日自由廣場齊世楠女士的《請以體貼的心溝通》後,針對齊女士的大作,筆者特補充說明,以釋誤解。

齊女士提到台大員生合作社理事會的部分與會人士聽不懂台語或說台語不流暢,這部分的真相是六月十四日第一次理事會議當中曾有一位理事願意將台語翻譯成華語,但是遭到理事主席生命科學系施秀惠教授的反對,反對理由是通譯將會影響開會效率,斷然拒絕該理事之提議。且在此之前,施秀惠教授提出「應以官方語言作為會議主要語言」的提案,孫博萮理事和台大學生理事代表以此提案違反《國家語言發展法》,但還是被施秀惠教授橫柴入灶,強渡關山違法通過此提案。上述二部分理事主席施秀惠教授已違反《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

七月卅日第二次理事會議,孫博萮理事為恪守《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雖然孫教授的台語不是很流利,但為捍衛自己的母語發言權,仍然以台語發言,理事主席施秀惠教授不但斷然反對,剝奪其發言權,且當眾對孫博萮理事大力拍桌,施秀惠教授濫用理事主席的權力,剝奪台灣人的國家語言權利,獨尊華語,如果這還不算是語言霸凌,那什麼才是語言霸凌呢?

而這部分所暴露出來的另一個隱性問題,就是何謂官方語言?如果照一般約定俗成的說法,華語是第一官方語言,而前行政院長賴清德則力推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華語是官方語言,或說官方語言是華語,這兩種說法有沒有法律承認或保護呢?真歹勢,到目前為止,台灣並沒有制定官方語言法相關法案,所以說華語是官方語言的說法,並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鄰近國家新加坡和菲律賓有關官方語言的推動是依憲法規定,那台灣呢?台灣不要說第二官方語言,連第一官方語言都沒有法源依據,立法院要繼續忽視這種現象存在嗎?

去年的二二八紀念日,務實台獨主義工作者的李嘉宇、陳俞璋、邱峻翔為了推動轉型正義到慈湖向蔣介石潑漆,此案件在去年十月十二日開準備程序庭,三人在庭上全程使用台語,陳俞璋表示因全程使用台語,以致華語能力的聽和說退化,無法完全理解庭上的華語用語,因此需要到律師席觀看華語筆錄,陳俞璋的律師表達希望國家能重視台灣母語人士的語言使用權,盼有即時繕打的閱讀畫面輔佐。《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這條有沒有違反憲法上的平等權呢?有沒有牴觸《國家語言發展法》呢?

「少些本位立場,淡些語言對立,以愛增厚體貼的心,寬闊為他人設想的胸懷,為方便溝通選擇國台語,才能包容團結,為台灣謀最大幸福。」筆者同意,但同意的基礎是建立在了解事情的真相上,是建立在通譯制度上,而不是要受害者去理解施暴者的文化霸凌。

(作者為台灣教師聯盟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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