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鴻達
貴報刊登陳文卿先生「健康與空污的抵換機制?」投書,該文先誤解環保署移動源減量可抵換固定源排放的制度設計,最後提出的建議方案,又與環保署的方案類似。但文中若干對事實的混淆,恐有澄清之必要。
環保署對空污整治是採多管齊下策略,不管是對工廠的排放,或是機動車輛的排放,都有一套的輔導、補助與加嚴標準。抵換機制只是為達成實質的空污減量,給業者一個彈性措施。例如高屏地區工廠已經盡了努力之後,可出錢藉由補助高屏地區民眾汰換老舊車輛,以取得排放額度。
環保署對於汽機車空污的減量成果都會嚴格檢驗,若要拿來給工廠抵減,則車輛要減量三.三三公噸才能給工廠抵減一公噸。換句話說,實際減量比抵減的量多二.三三公噸,所以每次抵減,環境中的總污染量都會減少。
移動源減量成果可用於抵換固定源排放,並非台灣獨創,美國加州、德州都有此制度設計。其目的就是要提高汽機車減量的誘因,或是從外界取得更多的資源來減少汽機車的污染排放。這也是為什麼京都議定書也有此彈性機制,用以進行溫室氣體減量。
此外,台灣地狹人稠,工廠往往緊鄰著住宅區。也就是說固定源排放與移動源排放都是在同一個空品區裡,兩者對健康的影響同樣不容忽視,必須雙管齊下,才能有效治理空污。
(作者為環保署簡任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