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也談環評法風險

◎ 陳文卿

一月二十一日游成淵律師投書〈環評法風險 令廠商卻步〉一文,確實點出環評法的幾個問題,筆者認為重點是出在環評的行政程序與司法扞格的問題。

該文提到:「若環評審查結論被第三人提起訴訟撤銷確定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的開發行為許可直接失效。…因為第三人的不確定因素,讓已經取得的開發許可直接失效,無法繼續開發」,這確實是實務面上經常發生的問題。

環評法將各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都規定得鉅細靡遺,包括生態保育、景觀環境、交通人文等,都列為必須評估的範圍。因此開發單位必須針對環評法所規定的各種事項一一進行調查研究,然後提出報告說明無重大不利影響,或無「加重影響之虞」;環評委員也必須逐項進行審閱做成准駁與否的結論。

然而實質上,環評委員往往是針對開發案的屬性,將審查重點放在影響較直接或較大的部分上。其他部分若認為關聯性不大,則只要所提供的基本資料可以接受,就不會在這方面做太多無謂的要求。但這就產生了游文所提到的環評結論被「第三人提起訴訟撤銷確定」的情形。這個「第三人」提起訴訟的重點往往不會針對環評委員從專業角度判定的部分去挑戰,卻會從環評委員認為與開發案的關聯性不大而未深究的部分去提出質疑。

舉例來說,一個在海邊的開發案,環評委員關注的重點當然在是否污染河川、海洋,對於山林野生動物的影響則顯非重點。因此基於本身的專業知識及邏輯推論,認為環境背景調查資料已足供研判,於是做成結論。但提起訴訟的「第三人」卻可能會從雞蛋裡挑骨頭說哪一項資訊未完整,所以要求推翻結論。

而受理的司法機關卻往往拘泥法條而昧於實務,甚至於質疑資料是否過時以及足資判斷,也就是說,凌駕環評委員之專業去指導環評的結論方向。

要避免這些不合理的現象,司法機關應僅能針對環評審查程序的適法性做檢討,不能過度干預環評審查時的專業技術問題,才能降低游文所提到的不確定風險。

此外,該文提到的「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是「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規範」,這種情形確實也經常碰到。不僅是主管機關,個別的環評委員也有可能因為對某項問題特別關注,提出更多的要求。這些要求是否合理或必要,不僅現行的環評法規並未限制,其他委員也都必須予以尊重。因此,即使環評結論是採多數決通過,但這些個別意見只要陳述在審查意見書內,開發單位就必須一一回應或照辦。而如果碰到堅持己見的環評委員,在「一夫當關萬夫莫敵」的情況下,即使審查通過全案還是可能會被卡住無法執行。因為前面提到的第三人一旦提起行政救濟或訴訟,某項審查意見未獲回應也將是被打回票的原因。

(作者任職環保顧問業,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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