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石城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開議已一段時間,迄今能提出刑法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以杜絕特權關說施壓,影響司法官辦案的公正性,對法官辦案的清廉和基於公義的獨立審判有相當導正作用。
論及司法改革問題,最主要關鍵,在於蔡總統英文所說的法官「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造成無數冤案,為人民所不齒不服,難怪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達八成以上,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全面崩盤。其實,「有權判生,無權判死」之危害,並不亞於「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所謂「有權判生」,係指高官和民意代表介入司法,以特權關說施壓司法官辦案,司法官本身若有風骨和正義感,自可抗拒關說施壓。無奈司法官為明哲保身,加以爭取升官的機會,往往遷就上級長官或民意代表的施壓關說,做些放水人情和一定程度的讓步,自然影響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改革如能杜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和「有權判生,無權判死」的境界,則司法改革已成功一大半,其他均為配套措施。幸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能提出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法案,對淨化司法及維護司法公信力,才是真正對症下藥的法案,也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較有意義的方案。
唯有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立法,應對長官或民意代表或透過任何關係關說施壓司法官者,立即收押禁見並處以重罪,始能杜絕「有權判生,無權判死」的特權文化;若能真正徹底消除「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和「有權判生,無權判死」的司法改革,才算成功。
(作者為前行政院政務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