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第三者環評 確實不是好政策

◎ 張炎銘

拜讀陳文卿先生投書「第三者環評 不是好政策」,深有同感。目前環評制度效率低落,是不爭的事實。前幾日蔡總統邀集相關官員,討論新政府重大政策時,環保署副署長拋出「環評報告改由環保署招標,委託顧問公司執行」的政策方向(即第三者環評),個人也認為值得商榷。

「第三者環評」除了顧問公司與開發單位沒站在同一線上而影響效率外,原來分散各開發單位辦理的採購評選、報告審查作業,集中由環保署辦理,就會讓環保署忙翻!

以筆者在職時出席環評審議的觀察來看,環評沒效率,除了二階環評程序太過冗長外,主要是部分環評委員的心態。有些討厭任何開發案的「環境基本教義派」委員,千方百計就是要讓開發案「不應開發」,而委員又都是某方面專家,挑報告毛病很容易,常要求補件再審,三番兩次補件下來,就過了委員任期。新委員上來,重新再來一遍,永遠有補充不完的資料,時間拖久了,舊資料要更新,又要補充調查,沒完沒了。

真要提高效率,首要是遴聘沒有成見、公正客觀的委員,不要故意找碴,甚至前後會議時論點矛盾。尤其是會議主持人要有決斷力,遇到委員間彼此意見相左、要求太超過時,能夠講公道話、下結論。

司法除了影響環評效率外,也彰顯環評無法獲得人民信任。如蘇花高環評搞了多年後被否決,不得已改為蘇花改,原也是在環評泥淖中打滾,但二○一○年梅姬颱風造成蘇花公路崩塌,死亡二十六人後,蘇花改環評在二十天後就通過,原本效率奇差的環評,很顯然是配合民氣而突飛猛進,環評的專業與公正客觀因此無法獲得人民信任。連帶地,即使環評通過,還有地方杯葛、經費凍結、公民訴訟等後遺症,讓開發案寸步難行。爾後司法機關應只能就環評程序是否適法審判,不應參與實質審查;而為了更公正客觀,行政單位的當然環評委員可考慮減少。

任何開發行為一定會影響環境,如何利用各種手段、方法讓開發案利大於弊,並避免無法回復的環境傷害是環評主要目的,期待環保署設計出效率更好、更讓人信任的制度。(作者曾任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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