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文卿
林全院長說將由環保署研議修改環評制度。(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國內過去常有許多重大開發案卡在曠日廢時的環評,是廠商投資卻步的原因之一。因此林全院長說將由環保署研議修改環評制度,將原本由開發單位編寫的環評報告,未來改由環保署招標,委託顧問公司執行。環保署認為這樣子可以「提高環評效率,以提高公正性,並縮短環評審查時程」。想法沒錯,但結果可能適得其反。
很簡單的道理,以前顧問公司與開發單位站在同一線上,共同面對環評委員所提的問題來找對策,並檢討開發行為的適當性來修正開發內容。若改由第三者來幫開發單位做環評,他可能會很客觀的呈現是否符合環評要件,而能否通過卻不是他的事,更不會在乎為達到環評要求開發單位所必須花費的代價如何了。於是可能產生兩種結果:第一是一翻兩瞪眼,很快就遭否決了;第二是環評可以過關,但開發案卻無法執行下去,因為代價高得不得了。這樣子所提高的環評效率,是蔡總統要的嗎?所以拿重大刑事案件公設辯護律師的做法來放在環評案是有待商榷的。
此外,環保署曾於前年提出解釋函說,環評結論不可以出現「有條件通過」的字眼,於是環評委員僅能就開發單位所提出的內容作通過與否的判斷,開發單位失去因對環境之影響可採行補正措施的機會,顯然是很不合理的。
影響環評效率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司法。近幾年來,有多起環評通過的案子,卻遭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結論的例子,如中科三期、悠活、美麗灣以及東勢快速路等。而法院撤銷的原因固然有部分是程序不合法,但另有部分居然是法院認為環評委員會據以研判的資訊不夠周延,也就是說完全缺乏環保專業的司法官,竟然越俎代庖對環評進行起實質審查了。枝節的法律程序正義,卻往往凌駕整體的環境實質正義,這也是造成環評冗長缺乏效率的原因之一。
(作者任職環保技術服務業,新竹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