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擷安
2024年憲法法庭釋字第113號判決宣告死刑制度條件合憲,並設下嚴格的適用準則,為台灣司法體系帶來了一場深刻的法理反思。然而,隨著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女大生命案的更一審結果公佈,死刑再次成為輿論熱點。梁育誌被判處死刑,此案成為死刑釋憲後的首例,其判決不僅反映出司法對於極端暴力犯罪的嚴正態度,更揭露了台灣社會在正義實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緊張平衡。
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女大生在校園旁遭殺害,兇手梁育誌更審後仍判死刑。(資料照、取自臉書)
本案中,梁育誌以計畫性手段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其犯罪過程的殘忍程度讓人髮指。他預謀選擇隱蔽地點,並準備工具伺機行兇,顯示出其強烈的犯罪意圖。案發過程中,他不僅毆打被害人至重傷,甚至以強大力道勒住被害人頸部,導致嚴重內傷與窒息死亡。最終,他更將遺體棄置於山區,試圖掩蓋罪行。合議庭的判決理由指出,梁育誌的行為完全符合憲法法庭對「最嚴重情節」的定義,這使得司法系統幾乎無法迴避對其施以最嚴厲的刑罰。
然而,這起案件並不僅僅是一次刑事審判,更是一場關於死刑存廢的社會價值辯論。梁育誌的背景引發了許多人的思考:他並非身處絕境,有家人協助經濟困難,甚至具備職業技能,卻選擇以犯罪來解決個人問題。專業精神評估認為,他的反社會人格特質已接近定型,且無法通過矯治降低再犯風險。這樣的個案,成為死刑支持者心目中「死刑必要性」的最佳例證:對於無法教化、無法矯正且危害社會的極端犯罪者,只有死刑才能保護社會安全與伸張正義。
然而,反對死刑者則從制度設計與人權保障的角度提出質疑。他們認為,梁育誌案固然極端,但死刑本質上並不能有效防範此類犯罪。相反,改善教育、經濟條件與心理健康資源,或許才是減少暴力事件的長期之道。同時,他們也質疑,死刑是否會在情感與輿論壓力下被濫用,甚至使司法淪為社會情緒的工具。
釋憲後的司法體系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內維持社會正義,又要確保死刑的適用不偏離「最嚴重情節」的核心原則。本案中,高雄高分院法官明確指出,梁育誌的行為超出了法律與倫理所能容忍的底線,判處死刑是基於無法避免的必要性。然而,此舉同時也讓社會對死刑的未來應用產生了更大的期待與審視。
這起案件無疑是台灣法律史上的重要分水嶺。在死刑存廢的辯論之中,它既是一個個案,又是一次制度的試煉。(資料照)
這起案件無疑是台灣法律史上的重要分水嶺。在死刑存廢的辯論之中,它既是一個個案,又是一次制度的試煉。正義的實現不僅在於懲罰罪犯,更在於對人性深層的理解與社會安全的保障。隨著法律與社會逐步邁向成熟,我們需要的或許不是簡單的二元對立,而是能夠兼顧公正、理性與人權的更高層次討論。本案只是開始,未來如何調和死刑的必要性與人道主義的追求,將成為台灣司法與社會共同面對的長期課題。
(作者為科技集團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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