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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社會風氣開放?公然猥褻事件頻傳,什麼是妨害風化罪?

所謂的公然,指的是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猥褻的定義,則是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或是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有傷風化的行為。

◎法操司想傳媒

刑法有一章節專門在規定「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所謂的善良風俗指的是我們生活在社會當中,會遵循的生活規範或是道德觀念,對於身體的私密部位,一般人會覺得應該要遮掩起來,不要輕易暴露出來,但是近期在北、中、南卻發生三起妨害風化事件,究竟什麼是妨害風化罪?刑法如何處罰?帶您來了解。

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一名楊姓員警,在生日派對慶生,似酒後興起,全身脫光光,僅用杯子套住生殖器官。經檢舉,信義分局主動查處,記過2次處分,並依妨害風化罪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另一起則是台中市沙鹿一名裸男,全身一絲不掛,出沒步道旁,該名男子辯稱是運動天氣熱才全身赤裸,警方訊問後,依妨害風化罪嫌送辦。還有一起則發生在高雄,一名廖姓男子為滿足性慾,公然在鮮奶茶店前涉嫌「打手槍」,女店員見狀淡定報警,全案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由於廖不雅舉動,被監視器全都錄,橋頭地院仍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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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罪是刑法分則下的一個罪章,其中第234條最常被拿出來討論,第234條明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所謂的公然,指的是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猥褻的定義,則是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或是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有傷風化的行為。新聞當中的三名男子不但將自己的私密處暴露出來供大眾觀看,甚至還有為了滿足性慾在公共場所實施猥褻性行為,這些都構成公然為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也有學者認為本罪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免於他人對於性方面的視覺侵擾,但善良風俗的定義會隨著社會變動、時代改變也有所更改,近期公然猥褻的事件頻傳,是否也代表台灣的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您對近期的公然猥褻事件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與我們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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