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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國家賠償對新北市政府的兩難

人民對於國家進行國家賠償的請求,絕大多數是因為不幸的悲劇發生,倘若政府更能坦誠面對自己的問題,不幸的結果就不至於擴大成為傷害。若不能積極面對當事人的請求,而是找尋各種藉口迴避,最後已發生的悲劇將造成二次傷害,成為行政機關的公關危機,例如現在的新北市政府。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確診的兩歲小朋友恩恩因遭質疑送醫過程延誤而不幸病逝,隨著錄音檔曝光,引發議論。儘管晚了81分鐘送醫和最後恩恩的死亡是否有關,仍待進入司法程序再討論,或是否涉及國家賠償也須逐一探究各個構成要件,但這個個案已經讓新北市政府騎虎難下。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倘若因疏忽違反法律規定進而侵害人民權利時,就有國家責任發生的可能。例如國軍演訓時,坦克車不慎撞到路邊的車輛,這種狀況所在多有,或是應該負擔的工作,行政機關卻沒有做,導致人民權利遭受侵害,稱為「怠於行使職務」,但構成此一要件並不容易,行政機關本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正是因為要指控行政機關哪裡沒做好太容易了,因此,只有當「沒有做好」這件事,是用來保障個別國民權利時,個別國民才有辦法進行請求。

隨著錄音檔曝光,恩恩案不管是否涉及國賠,都已經讓新北市政府騎虎難下。(本報資料照)

例如,2009年莫拉克風災導致高雄那瑪夏區南沙魯地區的居民死亡、多間房屋倒塌,災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最後由當地員警證明,當初通知撤離時有部分受災戶沒有被通知到,顯然國家該盡的責任沒有盡。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項及當時行政院農委會《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可知,發佈土石流警戒區時,地方政府有以下作為義務:「由地方政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 人力、及巡邏車、廣播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訊息,於災害發生前將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住戶。」依前述規定可知,當時行政機關顯然沒有盡到責任,也就是怠於行使職務。

但真實的情況是,國家賠償案件在我國為數不多,也不易成立。我們絕大部分成立的案例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不當」的情況,例如馬路上有洞,導致機車騎士摔倒受傷,或是公園路燈壞掉,導致民眾在公園裡跌倒受傷,以及之前高雄氣爆案,涉及當初地下管線設計與管理等。如今許多公共設施以投保商業的責任險來處理這個部分,對民眾而言也是一種保障。

不僅是新北市政府,對任何縣市政府或任何行政機關而言,國家賠償都是不可承受之重。例如高雄氣爆案件,雖然高市府希望以代償方式解決問題,最終也被部分災民告上法院,而法院也認為高雄市政府當年的工程設計確實有問題,必須要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當年辛樂克颱風導致南投豐丘明隧道活埋事故,交通部一開始也認為是天災,最終是靠著監察院的調查與糾正,才有了轉機。任何一件國家賠償案件,都不會有任何機關會爽快的在第一時間承認:就是我們錯了。

國家賠償對於行政機關之所以難解,正是因為只要賠了就代表錯在行政機關,既然有錯,之後就必須問責,而後續尚有行政責任,甚至首長必須承擔政治責任。即使很多的個案不見得是個別公務員的疏失,而是體制設置甚或是預算不足的問題。假設新北市政府在恩恩案上負有送醫的義務,卻因為人力物力限制無法派員送醫,就算國家負有這樣的義務,也無法避免悲劇發生,但責任卻也無法免除。當然,恩恩案不僅是這個問題,當恩恩爸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調閱錄音記錄時,新北市政府卻以個資為由阻擋。事實上,我們確實有個高密度規範的個資保護規定,但政府資訊公開的原則也不是全然涉及到個資的資訊就不能公開,以此為藉口,當事人自然感受不到政府面對問題的誠意。

人民對於國家進行國家賠償的請求,絕大多數是因為不幸的悲劇發生,倘若政府更能坦誠面對自己的問題,不幸的結果就不至於擴大成為傷害。若不能積極面對當事人的請求,而是找尋各種藉口迴避,最後已發生的悲劇將造成二次傷害,成為行政機關的公關危機,例如現在的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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