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韓豫平將軍遭重判應提起憲法訴訟

張淵森

上個月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其下屬的家人到花蓮遊玩,為盡長官及地主之誼而到海產餐廳宴請下屬的家人,餐費當場先以指辦室零用金支付,回到部隊後再以團體加菜金支付核銷餐費,經法院判決認為加菜金僅得供軍隊使用,不得作為下屬家人的餐費,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韓案的涉案金額只有2880元,卻遭重判4年6月,社會上有許多聲音認為法定刑過重,涉案金額與判決刑度不合比例,建議韓案可由檢察總長為其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案件在判決確定後,有提起憲法訴訟、再審,及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三種救濟管道。所謂非常上訴,必須為判決違背法令為限。韓案中涉及的罪名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涉案金額為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後,法定刑降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決4年6月,尚在法定刑的範圍內。縱然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尚難謂判決違背法令。假設韓案只是爭執刑度過重,恐怕難以提起非常上訴。

憲法中有所謂罪刑相當原則,是指行為人所犯的罪要和其所受的刑罰相當,不能輕罪重罰。大法官釋字第777、790號解釋,都是法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違告法律違憲。韓案中所涉罪名的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其涉案金額只有2880元,突顯出該罪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違憲疑慮。法律是否違憲的,應提起憲法訴訟聲請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以重新審判爭取較低刑度,甚至爭取無罪,提起非常上訴恐非良策。又《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提起憲法訴訟應在終局確定判決送達後6個月內提起,韓案宜應注意時效,以免錯失救濟機會。

(作者為前台中、雲林地院法官,現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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