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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清潔隊員偷用垃圾袋,竟差點遭判刑10年?

所謂「侵占」指的是一種「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也就是將別人交在自己手上的東西據為已有,像是借了東西不還、或是擅自賣掉幫別人保管的物品都算是侵占。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洪姓男子在擔任台北市政府清潔隊員時,私下承攬新北市兩個社區的廢棄物清運業務,作業時還使用公務用的清潔袋,並趁晚間偷偷運回分隊,神不知鬼不覺的與其他垃圾一同送去焚化爐。

洪男犯行被發現後,計算共侵占948個公務用清潔袋,而他這個行為竟有可能吃上長達10年的刑期?

清潔隊示意圖,人物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什麼是侵占?

一般提到侵占我們所想到的就是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所謂「侵占」指的是一種「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也就是將別人交在自己手上的東西據為已有,像是借了東西不還、或是擅自賣掉幫別人保管的物品都算是侵占。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第336條第1項及第2項也分別規定有加重事由的「公務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從罪名就可知曉,公務侵占是指「具公務員身分之人」侵占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如檢察官私吞沒收的物品;業務侵占則是指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例如會計擅自使用公司款項等。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說刑期高達10年以上?

新聞中提到「洪男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最輕本刑是10年以上重罪」,但從刑法上來看刑度怎麼都不會到10年以上啊?原來在判決書中,法院所引用的法條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最低的刑度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汙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其實也不只有「侵占公物」才會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因為在該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也規定「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也代表公務員不論侵占的是公物或私物,其實在《貪汙治罪條例》都有相應的法條,也就是說在公務員「侵占因公務持有之他人之物」情況時,除了違反刑法外也會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之規定,不過由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此時僅會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

回到侵占公用清潔袋的案件,難道洪男就真的會因為偷用清潔袋而被關至少10年嗎?

其實法院並沒有判處這麼長的刑期,因為依據《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洪男所圖得財物(公務用清潔袋948個)總值未超過5萬元,符合減刑條件。且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再加上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在經過數次的減刑之後,洪男最後僅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清潔隊員偷用垃圾袋,竟差點遭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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