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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別當標題黨】洗澡並非猥褻行為所以偷拍無罪?

洪男偷拍的對象中包含未成年之少年、少女,所以除刑法外亦被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起訴,該條文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不受撤告影響,但為什麼最後這部分仍判無罪呢?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有一名洪姓男子在家中浴室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全家洗澡畫面,共有配偶、岳父、小姨子、外甥、外甥女等8人受害,不過最後只有偷拍小姨子的部分遭到判刑5個月,難道真的如同新聞標題所寫「因洗澡非猥褻行為」因此偷拍無罪嗎?還是對判決理由有什麼誤解?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浴室示意圖。(https://www.freepik.com/)

竊錄行為屬妨害秘密

洪男在浴室設置針孔攝影機拍攝他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15-1條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的妨害祕密罪。其中所謂的「非公開活動」指的是除了活動者在主觀上有不希望遭他人窺探的想法外,在客觀上也必須要採取適當的手段,製造具隱密性的環境才行。例如之前曾發生大學情侶在窗邊親熱的畫面被錄人拍下,由於是在肉眼可輕易看到的位置,很難符合「非公開活動」的定義,所以攝影者也不會因此觸法。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所謂的「竊錄」,指的是將錄音、拍照、錄影等設備藏於被錄者難以發現或無法發現的位置,並錄取影音。既然洪男是在聚集高隱密性的浴室內使用難以被察覺的針孔攝影機錄影,當然符合犯罪要件。

不過由於刑法第315-1條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要有人提告檢察官才能起訴,而此案中除了洪男的小姨子外皆在偵查或準備程序中先後撤告,因此最後僅有此一部分遭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其餘部分則是因撤告而不受理或根本就未起訴。

洗澡不算猥褻行為?

洪男偷拍的對象中包含未成年之少年、少女,所以除刑法外亦被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起訴,該條文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不受撤告影響,但為什麼最後這部分仍判無罪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第1項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書中寫道「洗澡是人類的一種個人衛生活動…並非為滿足性慾而為,核非一種色慾或情色行為,皆非刑法所稱之猥褻行為」。而「猥褻行為」在刑法上則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慾行為。

從上述判決理由看來可以會覺得法官的認知怎麼如此荒唐?偷拍洗澡竟然不算猥褻?其實不是這樣的,這條法律防止的是像「韓國N號房事件」那種拍攝「未成年人自身」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情況,所以才認為單純洗澡的畫面不屬於此罪之要件而判處無罪。

那對於拍攝未成年人洗澡的行為不會有特別的處罰嗎?依現行法就是依上述的刑法第315-1條規定罰之,由於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所以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規定對行為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別當標題黨】洗澡並非猥褻行為所以偷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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