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間接故意燒死6人無法判死?

趙萃文

男子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從一審到更二審均認為湯男惡性重大至極,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日前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判示指出:人權兩公約規定必須基於殺人的「確定故意」才能判死,若基於不確定故意則無法判死。

湯景華(中央社檔案照)7年前縱火燒仇家門外騎樓機車(資料照),害死仇家一家6口,最高法院認定他是不確定殺人,判他無期徒刑定讞。(報社合成)

最高法院所指,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18年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36號一般性意見揭示:「最嚴重的罪行」一詞必須被限制地閱讀,並只限定於極端嚴重的罪行,且涉及故意殺人。未故意且直接造成死亡的罪行,例如謀殺未遂、貪污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罪行、武裝搶劫、海盜行為、綁架、毒品及性犯罪,雖然本質嚴重,但絕不能成為第 6 條架構內判處死刑的依據。

然而,此號意見根本未框架判處死刑僅限定在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而同條第2項的不確定故意則不能處死。最高法院如此認定,毋寧是司法實務的創見。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為教學方便,將之區辨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但也僅為學說上分類而已,事實上「確定故意和未必故意均屬故意,毫無輕重之別」。依照最高法院的本案見解,若基於間接故意縱火,即便燒死數十人亦無法判處死刑,道理明顯不通。

生命價值確實至高無上,死刑並非最好的刑罰制度;但本案從一審到更二審判決結果均為生命刑,終審法院改判不該只是孤立地去引述一個形上的公約,允宜將個案背景、時空環境及死亡人數等因素均一併考量,進行價值判斷,而其判斷基準、法律適用及心證闡釋上,論述均宜再精緻化,要能符合一般人的理解。

無可諱言,沒有人有權力去侵犯另一個人的生命,生命必須被尊重,但絕對是兼指被告與被害人的生命。法律人絕大多數贊成廢死,近幾年來司法實務節制刑罰,幾已達實質不再判死;判處死刑確定者,法務部長亦鮮少批准執行,蓋因現行刑法思潮強調教化而不重在懲罰。論語:「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歐洲部分廢除死刑的國家,亦確有其崇高理想而值得參考;台灣若要廢死,應透過民意修法堂堂正正直球對決,或向大法官申請釋憲,才是根本之道。

(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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