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新冠肺炎特別條例》應將醫護警消納入保護射程!

趙萃文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醫療量能緊繃,近來卻迭發生醫療暴力案件,如確診之洪姓男子揮刀攻擊女護理師造成3人重傷,犯後又嗆聲要將警察、護理師皆弄死,還在換尿片時以粗魯言語羞辱護士及員警,引發國人憤慨。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醫療量能緊繃,近來卻迭發生醫療暴力案件,如確診之洪姓男子揮刀攻擊女護理師造成3人重傷,犯後又嗆聲要將警察、護理師皆弄死,還在換尿片時以粗魯言語羞辱護士及員警,引發國人憤慨。(網路)

立法院在民國103年修正《醫療法》第24及106條,新增刑罰規定,期能維護醫護人身安全。但未知究係立法技術粗糙,抑或囿於傳統認知之醫護人員應具有較高道德情操,不應跟病患多計較。整體而言,這部新法製造的問題比解決的問題還多。

舉例言,醫療法第106條1項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而普通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將毀損保護生命設備行為,和單純毀損文書行為,二者法定刑設計相同,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另外同條第2項對於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妨害其執行醫療救護業務,處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刑度亦和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一致並未加重。如前述洪男雖砍斷女護士韌帶,醫護人員仍盡心為其醫治,現已康復,卻換得如此對待,寧是有理,類此對勇於任事者所涉法律保護,若未能朝其有利方向設計,將致渠等喪失熱忱,難怪今年2至5月即有近800名護理師離職,不願忍受如此工作環境。

細觀《新冠肺炎特別條例》刑罰不可謂不重,如第14條散播、轉傳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即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併科三百萬以下罰金。姑且不論此條立法是否妥當,但於醫護警消執行公務時對其犯罪,其惡質性明顯比本條更高,舉輕以明重理應有更重之刑罰對待。值此抗疫關鍵時刻,建議於特別條例增訂醫護警消於執行醫療救護或稽查等公務時,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則彌補醫療法之立法缺漏,再則給渠等人員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讓大家攜手共度疫情難關。

(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