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醫生、病患與醫療機構的三角避險關係,凸顯政府缺位的可怕

吳建忠

衛福部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第九屆立法院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明確訂定醫事人員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的過失構成要件及裁量事項,當時朝野就有共識要積極推動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調處機制」。

「非訴訟調處機制」的提出,對照於許多民眾缺乏疾病的危機意識,在台灣花少少的錢繳健保,就能享有快速而有保障的醫療服務,醫學資源跟醫師水準都算是高標以上的等級,而且幾乎人人皆能獲得,也因而民眾缺乏對疾病的避險思考。直言之,醫療爭議非純粹私人民事紛爭,而攸關全民醫療品質甚鉅。因此,「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此法從過去的簡稱《醫糾法》到《醫爭法》,到現在的《醫預法》,其立法目的就是希望可以達到預防機制。

許多人好奇,《醫預法》草案名稱「醫療事故預防」,但醫療事故就是一種意外事故發生,如何能夠「預防」?這其實有邏輯上的矛盾。在台灣,醫療糾紛雖然多數經鑑定沒有醫療疏失,但訴訟過程冗長,對醫病雙方都是折磨。為解決此一困境,《醫預法》草案首要之務應該是建立非訴訟的糾紛處理程序,並強化醫療機構內部檢討機制,必須賦予主管機關主動調查重大事故的職責,以利後續調解進行。

在台灣,醫療糾紛雖然多數經鑑定沒有醫療疏失,但訴訟過程冗長,對醫病雙方都是折磨。(本報資料照)

若醫療上發生了非預期結果,到底是醫師要說明,還是關懷小組要說明,如果主治醫師不出面卻找別人來說明,實在違反常理。而《醫預法》草案第6條可能有個問題,此法條要確認屬於醫療事故才啟動關懷機制,但是醫療爭議時卻無人為家屬關懷說明。更嚴重的是,盤點過醫療人力資源了嗎?

深入觀察,《醫預法》草案第4條、第9條提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這在我國法制上實為首見。能否作為處分或裁判基礎,本來就由機關或法院於認定事實時依據經驗法則判斷 在台灣,醫生能做的其實很有限,多數就只有發生疾病當下的處置而已。不過,醫師卻對病人負有百分之百的責任,治療成敗完全沒有迴避的空間。但《醫預法》十一條的立法,似乎政府推出了這種保險制度,反而讓醫療院所、醫師不必對病人承擔個別責任的錯覺,對於醫病關係難說有正向的發展。即便醫師在向病人詳細解釋後,仍然必須負起一定責任。

對醫生來說,醫療的方法本身也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例如藥物毒性、手術、侵入式檢查、影像檢查的輻射等,但為了診斷和治病而成為必要措施。每個病患都期盼遇到仁心仁術、視病猶親的良醫,醫師也不會草率行事。 關鍵在於,官僚體系介入民間「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值得再深思。目前許多醫療機構早就自主參加民間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業務責任保險」,而大型醫療院所,基本上也以互助會的形式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早已行之有年,如此穩定運作且良善的互助機制,其實沒有立法形成型式約束的必要,反而干擾甚至扼殺醫院既存且運作良善的糾紛解決機制。

醫療不是消費,互信是基礎,要有正確醫學知識與基本健康概念,每個病患才能不一樣。對病人及家屬來說,要了解病程的資訊、知識,也有一定難度,因此訂定《醫預法》藉由明確的行政程序,政府不能缺位,才可以讓病人和家屬從第3方公正機構單位,來了解醫療爭點的整理和內容。

眾所周知,醫療爭議事件總是凸顯不幸的結果,然後再回頭用放大鏡去檢視醫療的過程,這和病患的出發點是一致的。但實際的醫療出發點並非如此。醫方所考量的是眼前這位病人,在資源與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採取什麼治療措施最有可能改善他的症狀,過程中經常必須作出取捨。

先進國家醫療糾紛處理是強調道歉、和解與調解的這些處理機制,以其減少訴訟。醫療糾紛處理只是亡羊補牢的層次,如何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還得靠更早期的發現與處置,從「反應式」衝突管理走向「預警式」風險管理,才是正確思考。

(作者為台北海洋科大通識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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