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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黑糖鮮奶加紅茶,攙偽假冒?

過去最高法院曾經做出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宣示「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在這樣的標準下,在「黑糖珍珠鮮奶」中加入紅茶,會是攙偽假冒?

黑糖鮮奶加紅茶,攙偽假冒?人物與本文無關(中央社資料照)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知名連鎖手搖飲料店迷客夏遭民眾投訴「黑糖珍珠鮮奶」中竟然有加紅茶,隨後迷客夏解釋是為了調和口感才加入少量紅茶,並自承除了黑糖珍珠鮮奶之外,桂圓鮮奶、冬瓜鮮奶以及冬瓜茶都有加紅茶。

此外,根據另一則新聞報導,有民眾進一步爆料早在三年前就曾經詢問迷客夏店員黑糖鮮奶是否含有咖啡因,因為自己的女兒患有癲癇症,不能喝含有咖啡因的飲料,當時店員說黑糖鮮奶裡面沒有加茶,自己才放心讓女兒喝,後來女兒癲癇症多次發作,萬萬沒想到居然是迷客夏的飲品引發。

不管有沒有「致危害人體健康」都是違法,更何況引發癲癇

過去最高法院曾經做出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宣示「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在這樣的標準下,羅布斯塔咖啡豆冒充阿拉比卡咖啡豆、宣稱黑糖珍珠的黑糖是手炒黑糖但其實是用機器炒、用鴨肝做鵝肝醬等情形,全部都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的「攙偽或假冒」,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105 年度第 1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只要「摻混、假冒」,一律依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論處,不區分摻混的東西是同樣可供人食用的食品或是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引發違反比例原則、刑法謙抑性原則的批評(詳細分析請見最高法院對食安法的新解釋,不只頂新,還是食品業的震撼彈),不過本次迷客夏故意未告知顧客全部的飲品成分,還因此造成食用產品的民眾癲癇發作,迷客夏的行為不但該當食安法中所指的「攙偽或假冒」,還實質造成食用民眾健康損害,相當不可取!呼籲檢調單位按照最高法院見解徹查違法行為,以確實捍衛全民食品安全。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黑糖鮮奶加紅茶,攙偽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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