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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食安?詐欺?】100%阿拉比卡咖啡豆爭議,其實不是阿拉比卡咖啡豆?

以咖啡豆內是否存有「16-O-甲基咖啡醇」來判斷是否為阿拉比卡咖啡豆,並非爆料媒體獨創的方式,「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與「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也是以此來判斷市售咖啡攙混。

100%阿拉比卡咖啡豆爭議,其實不是阿拉比卡咖啡豆?(圖片來源:pixabay.com )

◎法操司想傳媒

知名食品媒體《食力》以《黑金商機藏黑心!「西雅圖極品咖啡」100%阿拉比卡豆混入低價羅布斯塔豆?》一文,踢爆台灣本土咖啡業者西雅圖咖啡推出的100%阿拉比卡咖啡豆,檢驗出價格相對低廉的羅布斯塔咖啡豆中獨有的「16-O-甲基咖啡醇(16-O-methylcafestol)」。認為西雅圖咖啡的阿拉比卡咖啡豆可能有攙混的情形。

對此西雅圖咖啡發表聲明稱自家的咖啡豆是Arabusta,是為了對抗咖啡銹病而以阿拉比卡的樹根,接枝上羅布斯塔的樹苗而栽植成功的新品種。並強調咖啡界仍將Arabusta視為阿拉比卡家族的一員,表示會依法對不實報導提告。

究竟雙方主張的內容為何?這些主張可能會涉及什麼法律問題呢?

Arabusta=阿拉比卡?獅虎=老虎?

根據相關報導,以咖啡豆內是否存有「16-O-甲基咖啡醇」來判斷是否為阿拉比卡咖啡豆,並非《食力》獨創的方式,「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與「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也是以此來判斷市售咖啡攙混。

根據西雅圖咖啡的聲明稿內容,其實不難理解為什麼會測出「16-O-甲基咖啡醇」,因為他的咖啡豆就是從羅布斯塔的樹苗而生,只是這個樹苗是長於阿拉比卡的樹根上。但究竟Arabusta是否等於阿拉比卡咖啡豆呢?

根據世界咖啡研究(World Coffee Research)[註1]網站資料,他以A NEW ARABUSTA FOR THE 21ST CENTURY為題,說明Arabusta為「an Arabica variety that contained Robusta genetics.」(有著羅布斯塔基因的阿拉比卡品種)。

但根據維基百科中的咖啡品種清單(List of coffee varieties),在Species(種)的歸類中,Arabusta歸類為Interspecific hybrid(異種間雜種)並非C. arabica(阿拉比卡)種。由於他是兩種(Species)咖啡雜交而成,所以並非阿拉比卡種。而在前述World Coffee Research網站說明中,也有使用natural hybrid offspring(天然雜交後代)作為說明。

或許將上述概念換成動物會比較好理解,就如同獅子(獅種P. leo)與老虎(虎種P. tigris),雜交後生出來的會是獅虎。雖然他們都是貓科豹屬,但我們不會將獅虎歸類為獅子或是老虎。也就如同騾,雖然他與馬、驢子皆為馬科馬屬,但我們也不會說騾是馬或是驢子。

以低價冒充高價,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過去《法操》就曾評論鴨肝冒充鵝肝、現榨果汁卻用濃縮果汁等,以低價冒充高價的行為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其中不乏食安法第28條標示不實、食安法第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假冒、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等罪的討論。本案若真的有出現標示為阿拉比卡咖啡豆,卻欠缺阿拉比卡咖啡豆品質的情況,還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55條妨害農工商罪中的品質虛偽標記罪。

低價冒充高價會有食品安全的問題嗎?大家或許會認為,不論是什麼種的咖啡豆,他本質上就是可供人食用的咖啡豆,應該不會構成食安法第15條的攙偽假冒有害人體健康罪。但我國的法院可能不是這樣認為!

依據我國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認為「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即成立犯罪,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抽象危險。」最高法院引用食安法的修正動議內容[註2],主張消費者權益也是食安法要保護的法益,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根本不用進行判斷。

至於其他罪名,可能需經過檢方進行更詳細的調查,究竟西雅圖所稱「阿拉比卡家族的一員」的Arabusta咖啡豆與阿拉比卡咖啡豆這兩者是否相同?咖啡界是否都這樣認為?以及廠商是否明知自己的咖啡豆並非阿拉比卡咖啡豆,卻為了增加收益,以包裝讓消費者誤以為是阿拉比卡咖啡豆?都是需要進行調查釐清的。

《食力》的報導會有誹謗的問題嗎?

同前所述,《食力》懷疑有攙混的依據是與歐洲國家採取相同的標準,也委託德國第三方機構進行檢驗,且市售咖啡豆是否有攙混應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故應該無誹謗罪的相關問題。關於誹謗罪的更詳細的構成要件解析,可以參考《乾爹公開煽情對話內容,構成「誹謗罪」?》一文。

涉犯攙偽假冒重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根據媒體報導,台灣人一年約喝掉28.5億杯咖啡,台灣咖啡市場一年約有700億元。咖啡是許多人每天不可或缺的提神飲料。從詐欺罪出發,雖然實務上不易證明詐欺罪的因果關係,但對照味全案油品上面僅是畫上幾顆比較大顆的橄欖,就被依詐欺罪起訴。如今涉及如此大宗的民生商品,檢察官也應比照辦理。

另外,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本案也有涉及食安法攙偽假冒罪的問題,而本罪為最重本刑7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法操》呼籲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

[註1]World Coffee Research簡介,整理自wiki。

為農業研究型非營利組織。由30家咖啡產業團體參與捐助而成,該組織的使命為「Grow, protect, and enhance supplies of quality coffee while improving the livelihoods of the families who produce it」(種植、保護和增加優質咖啡的供應,同時改善生產咖啡的家庭的生計)

[註2]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提高本罪刑度之立法理由:「一、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 二、對於此類不法行為,…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食安?詐欺?】100%阿拉比卡咖啡豆爭議,其實不是阿拉比卡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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