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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與其讓你落選,乾脆不讓你參選:大同公司2017年股東會爭議

大同公司的股東會即將於明日(6/30)召開,公司派及市場派的爭戰也因黃國昌被提名擔任獨立董事而更加白熱化,實則大同公司近年來爭議不斷,106 年的董事選舉還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定為無效,股東權益受到嚴重影響。

◎楊貴智

大同公司的股東會即將於明日(6/30)召開,公司派及市場派的爭戰也因黃國昌被提名擔任獨立董事而更加白熱化,實則大同公司近年來爭議不斷,106 年的董事選舉還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定為無效,股東權益受到嚴重影響。本文就帶大家來回顧 2017 年那場高度爭議的股東會吧!

大同公司的股東會即將於明日(6/30)召開,公司派及市場派的爭戰也因黃國昌(中)被提名擔任獨立董事而更加白熱化。(資料照)

候選人提名制度

大同公司董事選舉是採取「候選人提名制度」,該制度是我國於 2005 年修訂公司法時所引進並增訂於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使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須依照公司法以及相關規定建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除董事會享有提名權外,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也享有獨立提名權。

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也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25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 15 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如果是上市櫃公司,則應於股東常會開會40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 日前為之。該制度的立意在於避免發生股東會突襲提名之情況,也讓股東有機會提前了解董事候選人人選,並搭配電子投票制度,提高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之意願。

與其讓你落選,乾脆不讓你參選

大同公司於 2017 年 2 月公告將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後,當時的市場派龍頭欣同公司因持有大同公司 1.7 % 股份而有獨立提名權,遂提名楊永明、林宏信為董事候選人、林鵬良為獨立董事候選人以挑戰公司派。

因當年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大同公司公司派為保住地位,利用審查文件之機會,以該些候選人未檢附必要文件為由剔除他們的候選人資格,致該3人未能納入股東會提付表決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無從於股東會被選任為董事、獨立董事。

欣同公司對此表示不服,立即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該案一審經台北地院判決大同公司行為違反而股東會決議無效,大同公司立即提出上訴,日前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大同公司要求檢附之文件於法無據,故不得以該些候選人未出具該些文件為由剔除候選人資格。

又股東會公布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係依前述董事會之違法決議而來,楊永明等3人因此未能列入候選人名單,林蔚山等9人亦因前述董事會決議全部無效,而非合法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則股東會依據違法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所為選舉林蔚山等9人為董事、獨立董事之決議自屬無效。

然本案自 2017 年繫屬截止 2020 年大同公司董事會即將改選之際,全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令股民大嘆公司派利用訴訟以拖待變,讓遲來的正義根本不是正義。而政府也在 2018 年迅速修正公司法,將「檢附文件」改為「敘明學經歷」,避免類似濫用相關程序的爭議再度發生。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資料照)

董事改選選舉無效,恐生雪崩效應

若大同公司106年股東會選舉董事、獨立董事之決議,最後經最高法院確定為無效,該決議即屬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因此由該無效決議選出之董事、獨立董事所組成之董事會,嗣後召開之股東會,皆屬由無召集權人所為之召集,其召集程序不合法,而影響其後所召集之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效力,甚至今年的股東會,亦恐淪為無召集權人所為之召集,所為董事選任決議無效。

而大同公司依前述無效決議選任董事所組成之董事會,在欣同公司107年3月依公司法第173條,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體董事及獨立董事時,以無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正當事由,亦無召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拒絕召集股東臨時會,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也因此促使公司法增訂第173條之1的「大同條款」。

此外,大同公司董事會在107年稅後純益虧損超過332.92億元之情況下,不顧股東權益,明知華映公司該年度大虧252億元,還對華映公司大股東,也是大同子公司的中華電子增資3.5億元,顯見其以集團整體債信為優先考量,而罔顧股東權益之保障。

縱大同公司106年股東會選舉董事、獨立董事之決議最後經最高法院判定為無效,林蔚山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為無權代理,然交易相對人仍得主張信賴「公司登記之外觀」與「經營公司之外觀」來主張表見代理,大同公司仍須負授權責任,股東權益仍會遭受嚴重影響。

大同公司。(資料照)

因此,對於選任董監事的股東會決議瑕疵,實務上應從速認定,否則將對公司後續的運作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也會嚴重損害股東權益。除此之外,主管機關亦應建立相關機制減少公司濫用程序之誘因,更重要的是,股東應積極參與公司經營並關心自己的權益,才能讓公司法制步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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