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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通姦除罪化,台灣性別平等與人權保障的一大步

◎王昱培

司法院大法官近日作成釋字791號解釋,正式宣告台灣「通姦除罪化」,是增進台灣性別平等與人權保障的里程碑。

通姦應否除罪化爭議已久,世界多數國家近年來已紛紛去除此項罪名,在亞洲地區非伊斯蘭教信仰的國家中,也僅剩我國仍保留這項罪行,2013年3月,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台灣法律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俗稱兩公約),他們認為通姦罪是以刑法管制個人的性行為,構成對私生活無理的侵擾,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關於隱私權之保障,建議台灣政府廢除通姦罪,足見國家介入婚姻經營的隱私領域,實是人權落後的指標。

大法官於上月29日首度在憲法法庭宣示第791解釋文,宣告通姦罪違憲,法令立即失效。圖為當天民間團體趕赴司法院前表達立場。(資料照)

社會上反對通姦除罪化主要理由是通姦罪有助於維護婚姻制度,2002年大法官作成的釋字第554號解釋亦認為通姦罪雖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但這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因此並未違憲,而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然而,現實上常發生有婦之夫在與配偶之外的女性發生關係後,以其配偶可對該女性提告通姦為由,威脅她三緘其口的荒謬劇碼上演,婚姻的忠誠本屬夫妻雙方的事情,與第三者無涉,但受害的卻常常為第三者,實在極不合理。另據研究指出,元配易原諒丈夫,但絕不輕饒小三,因此受通姦罪相繩的以女性居多,性別的不平等顯而易見。

作家莎士比亞昔有名言:「在愛情的世界裡,沒有先來後到之說,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以刑罰介入親密關係無法挽救愛情,也不能維護婚姻,只會讓第三者蒙受深重的傷害,多毀掉另一個人的幸福,更何況台灣現行的法律,已經可以針對配偶外遇提請民事賠償,實無再以刑罰相繩之必要。大法官791號解釋破除通姦罪肇致的性別不平等,讓台灣的人權保障向前跨一大步,而外遇既是情感問題,國家應提供更多情感教育與婚姻諮商的管道,讓人民學會「好聚好散」的分手藝術,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前監獄教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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