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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監護處分恐成「強制治療2.0」,法務部宜三思而行

王昱培

去年震驚社會的鐵路殺警案日前宣判,一審法官以兇嫌罹患思覺失調症為由,判決無罪並施以監護處分5年,引發輿論譁然,法務部長並表示將針對刑法規定監護處分上限5年的部分展開修法,未來處分期間不限於五年,有必要時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延長,延長至沒有再犯之虞為止。

本案兇嫌需接受的監護處分,依刑法第87條規定,係對於犯罪時欠缺違法行為辨識能力的精神障礙犯罪者,如認為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官得令其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接受監護治療。而監護處分係屬保安處分的類型之一,學者對保安處分的普遍界定是:以行為人具有反覆從事犯罪之危險性為基礎,針對各個行為人,基於特別預防思想,而對行為人科以改善、治療等處分,以替代或補充刑罰的國家強制處分。

震驚社會的鐵路殺警案日前宣判,一審法官以兇嫌罹患思覺失調症為由,判決無罪並施以監護處分5年,引發輿論譁然。圖為還押之鄭姓嫌犯(中)。(資料照)

依此界定,只要行為人的危險性繼續存在,便有繼續實施保安處分之必要,也因此會出現刑期終止時點不確定的「不定期刑」現象;刑法第87條經於2005年修正,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修正內容即將處分期間由原先的3年延長為最高5年,並以「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作為監護處分之要件,而非對所有精神障礙者一律施以監護,意即旨在消除個別犯罪人之危險性,以防衛社會安全。

本案判決出爐後,社會質疑5年期間不足以消除犯罪人危險性的聲浪甚大,法務部也從善如流地展開延長監護期限的修法,惟此順應民意的修法是否妥適,值得商榷。

現行刑法中,與監護處分同為保安處分,針對性侵害犯罪人實施的「強制治療」即未明訂實施期限,其治療期限係至行為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只要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即不得假釋。

法務部檢察司蔡碧玉前司長就曾於2004年時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審查會議指出:「這幾天司法委員會正在討論我們提出的刑法修正案,其中有一條條文的設計是,將來要出獄的人,如果經過評估認為,他還沒有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話,就要接受強制治療,這個治療是沒有期間限制的,事實上會形同永久。」,究其發言之意旨,強制治療制度乃屬可能造成性侵害犯罪人出獄綿綿無絕期,甚至永久隔離於社會之「絕對不定期刑」,因而長久飽受侵害人權及違憲之詬病,若監護處分比照強制治療行之,日後恐將同陷重大爭議,因此不可不慎。

況且,監護處分之目的既係防衛社會安全,消除犯罪人的危險性應屬首要之務,爰此,改善現行執行面的諸多弊端,都較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更為有效及迫切。監察院於去年3月份的調查報告即指出,監護處分除長期存在經費與執行處所不足的問題之外,執行方式以住院治療為主,欠缺再犯預防的處遇措施,亦未發展多元化的社區處遇,爰法務部應與衛福部通力合作,研議如何完善刑事司法與公共衛生的整合體系,並針對個案的需求與危險性,制定多元化的處遇方針,以引導其適應社會生活,如此一來,才能有效降低犯罪人的再犯風險,強化社會安全。

(前監獄教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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