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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議員A助理費的兩三事(下):為什麼有些不用關?

一樣的認罪,不一樣的結果?有在關心政治、司法新聞的人相信對於「秦儷舫貪污認罪,還2百多萬判緩刑」的新聞並不陌生,不過相較於秦儷舫,名字念起來跟議員落選人3Q戰神一模一樣的新竹縣議員陳栢維,可就沒有秦議員來的那麼順遂了。

◎江鎬佑

上篇我們談到議員常虛報助理費,不過議員說是助理就是助理嗎?理論上,只要沒有實際做助理工作的人都算人頭助理,不過面對千奇百怪案件時,證據取捨與判斷難題也油然而生。

首先,不管是中央或地方議會,到底哪些工作算是民意代表的助理工作?因為議員工作,從紅、白帖、人民陳情、議案研究、樁腳聯繫,都算是常見的助理工作,司法實務上更曾有議員因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助理有硬議員要求為選民算命,而認定有實際從事選民服務的助理工作,而是合法取得助理薪資(1)。

因為工作場域、內容都與上班族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議員們或助理們如果要避免「被誤認」利用聘請「人頭助理」A了助理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助理工作的內容都要做好詳實紀錄。畢竟如果沒有助理的服務照片或其他出席人民陳情案會議等紀錄,在助理們未必相互認識的情況下,訴訟過程中就拿不出證詞以外的證據,進一步證明被聘任用之人是真的助理,而不是並非「人頭」。

地方民意代表可以領取的費用包括「為民服務費」,而這筆錢存在的目的,就是補助議員服務人民不用自掏腰包,實務上議員也多用來花在服務處的承租以及負擔紅白帖費用,那麼花不夠可以「挪用助理補助費」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議員助理補助費用的立法本旨,是基於議員所司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且常涉及專業,因此有補助讓議員遴用優質助理,協助問政,提高議事品質的必要。

既然是補助,超支部分自然僅能由議員自費處理;例如議員助理很優秀,議員覺得每個都價值10萬月薪(像近年不乏有律師資格者擔當議員助理),可是按規定每人每月最多補助8萬,多出來的兩萬塊就只能議員們自己出了。

相反地,如果議員覺得服務地區或範圍有限,不用這麼多助理,於實際遴用的助理並沒有那麼達到上限員額,則僅可以覈實補助,並非一律都給每月8萬元的補助款,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或納入私囊。

前台北市議員秦儷舫,因詐領助理補助費228萬餘元,被台北地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60萬元、沒收不法所得228萬餘元。(資料照)

所以如果是「為民服務」的開支過大,議員們得自己想辦法,這個辦法並不包括透過請「人頭助理」,把錢核下來再用於公用。所以常見議員們辯稱,因為每月薪資加上紅白帖補助費也無力負擔全部的開銷,才會透過「人頭助理」填補服務費用,所以費用都用於公用,並不以影響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一樣的認罪,不一樣的結果

有在關心政治、司法新聞的人相信對於「秦儷舫貪污認罪,還2百多萬判緩刑」的新聞並不陌生,不過相較於秦儷舫,名字念起來跟議員落選人3Q戰神一模一樣的新竹縣議員陳栢維,可就沒有秦議員來的那麼順遂了

兩個是不同的案件,案件事實上確實有些所不同,所以單憑一個獲得緩刑一個沒有,去論斷法官的量刑不當或是有所偏頗,這樣的結論就下的太快了,像是秦儷舫被認定繳回的犯罪所得是228萬3,373元,而陳柏惟議員經認定的部分則為191萬6,153元;此外兩人涉及詐取助理費的期間、及情節也均有所不同(2)。

不過相同的是,新竹陳議員與台北秦議員,兩人所觸犯的都是貪污治罪條例裡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這是可以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也都在偵查中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繳回犯罪所得,在量刑時兩人都適用了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的減刑規定(3)。

兩者的辯護律師在辯護的策略上也都為兩位議員被告主張刑法第59條,提出若干事證主張被告有顯可憫恕、情輕法重之處。然而兩個法院雖然都說了:兩位一樣的擔任議員許久、從事政治工作多年,但秦案的法官認為秦議員於政壇非無建樹,僅因貪念,一時失慮;而在陳案中,法院則任為擔任議員多年應當對公費助理薪資補助知之甚詳,不可能一時失慮。

結局就是一個不僅獲得減刑優惠更可以緩刑不用入監,一個目前獲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不過判決做出後輿論上不同的聲音,或許緣於刑法第59條這種量刑上的優待,在一般常見的犯罪中也未必都可以適用。如毒品犯罪,即便獲取利益遠不及貪污者的那些「小藥腳」,法院也常在判決中表示,毒品危害不僅會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外,並會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且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也將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實造成潛在危險,危害並非輕微,不能適用刑法第59條。

國民黨新竹縣議員陳栢維詐領助理費,被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處3年6個月刑期,褫奪公權3年。(資料照)

然而,試問:官箴的敗壞造成國力的衰減的結果,難道遠低於毒品犯罪嗎?

如貪污、內線交易等白領犯罪,涉及犯罪者是基於生活困境或社會結構性的弱勢而「不得不」犯罪的可能性甚低。這些以獲取大量金錢為動機的企業家或公務員,在他們獲取非法利益的過程中,與暴力犯罪者、販賣毒品者一樣的視法律為無物,一樣非法取得金錢,他們造成的金錢損害未必造成較低的社會成本。

然而,在許多案例(如胖達人炒股案、秦儷舫案)中我們看到,這些白領犯罪者可以負擔且有能力享有的,不僅僅是司法環節上的優待,也更容易回到社會生活及得到社會的原諒。吃牢飯、貼上壞人標籤、不被社會接納是離他們很遠的一件事情。

相關案件發生後,雖引來媒體追逐爭相報導,但隨著案件審理的時間拉長,案件們離開社會的眼球及大腦後,善於遺忘且熱於追求經濟利益的台灣人們,比起厭惡這些白領犯罪者,可能更希望可以成為他們之中的一員。


(1) 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台北市議員童O彥、秦O舫等人新聞稿,106年8月15日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1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11號。

(3) 參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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