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法律是怎麼訂出來的?

立法委員重要的職權之一就是制定法律,法律一旦通過,將影響全台灣人民的權益,但竟然有這麼多立委對自己親自簽署經手的法案如此隨便,在不了解內容的情況下就連署提案或同意、贊成等等,這樣的行為已經違背了立法委員的職責、喪失該有的監督功能,也辜負了身上背負的選票和人民的期待。

近期立法委員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但因內容涉及諸多爭議,引發外界批評。圖為立委黃昭順。(資料照)

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立法委員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提案中說明「有鑑於宗教是個人極內在心靈,對神、佛、上帝等超自然的存在及宇宙、人生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信仰」、「進而展現出普世終極關懷的生命光輝,對社會人心產生撫慰及潛移默化之苦難療癒力,使之勇於面對一切困境而得以安心立命於世間」,且「宗教不但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也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可以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與自發的社會安定力量,其所具有的生命醒察、心靈超越、苦難療癒與善性凝聚等力量,對社會所產生的淑世利益,乃為一切宗教徒及非宗教徒之國民所共享」,因此為了尊重宗教的特殊性和自主性,以及維護宗教團體應有的利益,應該制定「宗教基本法」。

但草案中諸多內容,例如第10條「聖俗分離原則」規定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宗教教務、介入或調解教務,以及不得干涉宗教人事任免;第13條規定民法或其他主管機關相關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宗教團體,且不得強制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第14條為宗教團體開放就業歧視的例外;第27條規定宗教團體可以取得宗教基本法實施前,遭宗教團體從事宗教活動超過5年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等等,引起社會大眾廣泛且強烈的質疑這樣的宗教基本法,是否給予宗教團體凌駕、架空法律的不合理地位,並可能遭到有心人士利用,實施不法行為。由於反對聲浪高漲,許多原本連署提案的立法委員已經撤回連署,身兼提案人的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也已將原訂審查議程取消,並宣布將與其他提案人一起撤回此案。

除了繼續關心後續立法進程之外,我們也可以藉著這個事件認識立法委員提案立法的程序喔,以本次宗教基本法草案來看,又是怎麼樣的情況呢?一起來看看吧!

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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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8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第42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8條第2項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第5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根據上述法條可知法律案得由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提出,決議通過後再經過程序委員會依照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5條審定及分配審查委員會,以及一讀會宣讀標題後,就會進入二讀會前的審查會,也就是本次宗教基本法草案被擋下來的程序。又如果符合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情形,就可以對已經通過的決議案提起復議,有再次變更決議結果的機會。

以本次宗教基本法為例說明

宗教基本法草案經過主提案委員4位,連署提案委員32位提案成立,原本預計在107年10月24日進入內政委員會審查,但23日多位立委撤簽,同日民進黨團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提出復議案並經院會通過,讓宗教基本法草案回到程序委員會。原提案立委王金平、黃昭順等人也承諾之後會撤案。

委員們連署提案時到底有沒有看過內容?

令人意外與不解的是,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引發爭議後,多位連署提案的立委卻紛紛表示在連署的時候並沒有仔細看過草案內容,現在有時間仔細看了,真的發現內容有很多問題云云,立法委員費鴻泰甚至在民眾請求撤銷連署的時候,第一時間還否認有參加連署,直到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名單上時才說「完全不記得,會去了解」。

立法委員重要的職權之一就是制定法律,法律一旦通過,將影響全台灣人民的權益,但竟然有這麼多立委對自己親自簽署經手的法案如此隨便,在不了解內容的情況下就連署提案或同意、贊成等等,這樣的行為已經違背了立法委員的職責、喪失該有的監督功能,也辜負了身上背負的選票和人民的期待。

政府不能干涉宗教自由,不代表宗教團體不應該被約束!

釋字第490號解釋文說明:『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揭示人民有選擇信仰宗教以及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政府不得加以干涉或約束。

但是宗教團體本身的運作並不在宗教自由保障的範疇內,宗教團體只是信仰同一種宗教的人民,為了推廣宗教或維繫教徒情感等等目的所組成的團體,本質上就是人民團體,並沒有如草案中各種人事、教務等等排除法律規範的必要與正當性,如果真的任由這樣的法律立法通過,以後如果發生像是日月明功案,或是以宗教團體之名行吸金斂財之實的情形,豈不是無法可管?未免太荒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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