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強制拆遷下的「同意」

儘管這幾年來土地徵收抗爭問題很多,但相對於大埔的開發問題或是舊眷舍的改建問題,屏東公勇路的公用徵收至少在公益性上應該是很足夠的,但是足夠的公益性理由,不代表就能換取被徵收者的諒解,這是主政者要去承擔跟思考的。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隨著媒體效應減弱,這幾天蔣月惠議員的媒體曝光量變低了,但土地拆遷問題似乎並沒答案。

回到屏東公勇路的議題上,很多人質疑的是,當天拆除的是所謂的同意戶,何來突襲之說?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先釐清,這裡的「同意」到底是同意什麼?同意被政府徵收?如果拆遷戶同意把土地交給政府換取金錢,那根本不需用「徵收」這個字眼,尤其土地徵收本來就是具有強制性剝奪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行為,既然如此,還要同意什麼徵收?同意不就等同是把房屋販售給政府?

事實上,這裡的同意指的是依據《屏東縣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自動拆除獎勵金的同意。

因為土地徵收之後,土地上的建築物等設施勢必會被拆除,再將土地清理後提供公共利用。而這個「拆除」往往就是抗爭的焦點所在。因為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99條規定,「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換言之,徵收完成時,政府會自行處理土地登記的問題。但是土地登記的問題好解決,住在上面的人要遷走有困難,所以才有個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建物於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遷者,得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這就是新聞中提到的「同意戶」的依據所在。

在屏東公勇路的議題上,很多人質疑的是,當天拆除的是所謂的同意戶,何來突襲之說?(記者葉永騫翻攝)

如果拆遷戶同意在期限前自行搬遷拆除,就可以得到上開的自動拆遷獎勵金。不過,這個獎勵金既不是土地也不是建築物的補償費用,只是為了獎勵拆遷。目的是希望民眾在土地所有權已被強制剝奪下,可以儘快搬離配合,這個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因為住戶如果同意被政府拆遷,幹嘛不直接賣給政府就好呢?而政府在取得土地的方法上,不是只有徵收一途,最好的方法是協議價購,也就是用買的。這與所謂的市價徵收差別在於:協議價購是你情我願的買賣關係,但是徵收卻是政府單方面強制剝奪財產權的決定。

只是目前的規定是要用市價來補償,而市價多少就成了討論焦點。不過,都不同意賣你土地,搞到政府要用強制手段來徵收了,屋主又怎麼可能會同意政府拆除房子?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我們姑且不論取得同意書的過程到底有沒有脅迫的問題,一大早天剛亮就要去拆,彷彿戰爭片中的拂曉出擊,任誰都會被這種陣仗嚇到。

讓我們再轉回討論的焦點,就是當地居民所指「為何不使用台鐵土地」的問題。

我想道路的規劃或者是都市的計劃都有其專業性,路到底要怎麼開才合理,需要專業考量。但是讓居民憤恨不平的問題並不是開路,而是為何不使用台鐵土地。其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早有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這樣一來,當然民眾會指著旁邊的台鐵地,質問縣政府為何不用?

儘管這幾年來土地徵收抗爭問題很多,但相對於大埔的開發問題或是舊眷舍的改建問題,屏東公勇路的公用徵收至少在公益性上應該是很足夠的,但是足夠的公益性理由,不代表就能換取被徵收者的諒解,這是主政者要去承擔跟思考的。

公權力的使用時機與方法,在在考驗執政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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