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宗教到底有多特別?

《財團法人法》草案提出以來,宗教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到底要不要納管?就一直是各方爭執的焦點,最終仍沒有被《財團法人法》納入,理由是「宗教很特別」。但宗教到底有多特別?特別到需要用專法來規範,或是特別到不能納入《財團法人法》來規範?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週三,《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法案明訂「防肥貓條款」,公辦財團法人董監事原則上為無給職、禁領雙薪;另設有「退場機制」,規定財團法人若不符當初設立目的,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政府得廢止其許可。不過,這個法案裡頭有個很大的爭議:宗教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到底要不要納管?

這問題自《財團法人法》草案提出以來就一直是各方爭執的焦點,幾經討論之後,最終仍沒有被《財團法人法》納入,理由是「宗教很特別」。

這一點,筆者也能理解,但宗教到底有多特別?特別到需要用專法來規範,或是特別到不能納入《財團法人法》來規範?

相對於許多國家,台灣在宗教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在過往的威權時代,宗教受到管制,所以如一貫道就曾被警總取締,部分的基督教支派也是如此。不過,相較於歐美曾因宗教因素引發戰爭,台灣社會在宗教上倒是少見衝突。然而,宗教自由也不是全然沒有界線,過去最著名的案例是耶和華見證人教徒因信仰因素拒絕穿上軍服以及參與軍事相關之訓練,經勸說無效後,最後以軍法處置。儘管在行政救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解釋,但最後大法官肯定了不能以宗教信仰為由拒服兵役。其所持的觀點為:這些因內在信仰自由派生之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所以宗教結社這件事不是全然的保障,這與宗教信仰是不同的,必須先行說明。

立院臨時會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在民進黨團、國民黨團、親民黨團三黨團共同提案下,以表決方式通過排除納管宗教團體,宗教財團法人將另以法律定之。(本報資料照)

對於宗教所擁有的財產難道沒有管理法規嗎?其實並不是。我們有一部自民國18年實施的《監督寺廟條例》,該條例第9條規定: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很顯然這個規範十分嚴格,甚至第8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但這部法律有沒有在使用呢?這個條文已在15年前被〈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違憲,但立法者也就放著沒修。不過,573號解釋也闡明,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這是針對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的部分,國家可以以法律規範,只是不能太過度,這和其他法律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以,在這樣的憲法架構下,說真的,要將宗教性質的財團法人另外再做規範,正當性絕對不是三言兩語所能闡釋的。

近年來,台灣發生的宗教亂象時有所聞,而多數問題都發生在外部的宗教活動行為,這個部分比起真正的內在信仰而言,是有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所以不可能有超出憲法外的宗教。而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排除了宗教的財團法人,那麼,宗教財團法人又要等到何時才會立法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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