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從食品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精神看頂新案判決

◎潘欣榮

日前,彰化地方法院對頂新一案被告判決無罪,引發社會軒然大波,有論者指稱法院判決過於保守,執著於「無罪推定」原則,無視於食安法維護人民健康安全之規定,此項指摘是否合理,吾人以為,實有必要從現行食安法之立法精神加以探討。

綜觀現行食安法的規定,其乃採取行政管制與刑事制裁雙管齊下的措施,並以行政管制優先,刑事制裁劣後的立法政策。為什麼要這樣做,道理很簡單,就是因行政機關的積極性遠高於司法審判的被動性,對於食品安全的維護更有效率

彰化地方法院對頂新一案被告判決無罪,引發社會軒然大波。(記者陳志曲攝)

怎麼說呢?首先,依據食安法第四十四條以下的規定,主管機關是可以直接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的行為做必要的行政處分的,譬如停業撤照,沒入銷毀等等,這些不需要先經過法院裁判,縱使提起行政救濟,也不停止其執行,對於維護公眾的健康安全是有極大的助益。

但刑事制裁就不一樣了,首先根據憲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有關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執行,目的是在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權,非經法律正當程序不得拘束之。而實際上由於司法審判的曠日費時,往往一個三級三審的判決需要經過十數年才能定讞,自然緩不濟急,所以要期望刑事制裁可以達到維護食品安全的目的,根本是緣木求魚。

因此筆者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麼這麼多人迷信嚴刑峻罰,認為它可以達到有效喝止違法行為行為的效果,難道他們不知道,政府取締違法酒駕這麼多年來,酒駕車禍案件並沒有明顯的減少死亡案件不減反增,而煙毒犯加重其刑的結果,只是造成監獄人滿為患而已,根本無助於抑制吸毒,而全台灣人依舊是頭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沉溺在嚴刑峻罰的激情裡,沒有針對弊病對症下藥。

整個頂新案的關鍵乃在於行政機關的怠惰,未能有效執行食安法所課予的執法責任,訂定相關的法令標準以為遵循,連帶影響刑事法院在判決上的依據。(圖取自網路)

最後則是,攸關現行食品安全的標準規範,其行政法令的制定權在行政機關手裡(《食安法》第十七條參照),但是過去十年來行政機關一直消極怠惰,未能有效制定有關食用油酯的來源標準,食藥署今年七月才通過食用豬油標準,規範食用豬油脂來源及酸價,在此之前僅有CNS標準,但該標準依據標準法第四條之規定是沒有強制力的,不能作為刑事處罰的依據,導致廠商有機可乘,而作為依法審判的法院,亦無法令依據可加以制裁,只能判決被告無罪。

綜上所述,整個頂新案的關鍵乃在於行政機關的怠惰,未能有效執行食安法所課予的執法責任,訂定相關的法令標準以為遵循,連帶影響刑事法院在判決上的依據,當務之急應該是加強食品安全衛生機關的組織編制,增加查緝人員及經費,並訂定相關的檢驗標準,加強取締執行,而非苛求司法機關放棄「無罪推定」原則,讓被告自行證明食品安全來源無虞,違反憲法法律正當程序之要求,嚴重地侵害人權,並非妥適之舉。

(執業律師、前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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