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8種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上菜,今晚你要那一道?(上)

兩岸簽署任何協議,卻沒有法規來進行監督,沒有反映民意的立法院來審議,那將會形成,政府簽訂任何協議,都可以直接通過,會產生許多問題,因此,在兩岸交流逐間增加,且中國也仍然處於與我國並不是確定關係的現況下,需要兩岸的監督機制。

劉珞亦

在2014年的3月18號,爆發了318運動,台灣的人民抗議「黑箱」簽訂服貿,因此佔領了立法院,而後更提出「先立法,後審查」的訴求,而後也慢慢談起了「貨貿」。而在2015年11月初,自由時報在馬英九總統在出國前夕揭露消息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領導人也發生驚天一會,這些都是涉及兩岸簽訂「協議」的大事情。

在兩岸這樣的「特殊,關係」,我們不禁想問,難道我們對於兩岸簽屬協議過程「都沒有法律規定」?又到底甚麼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呢?以下我們來白話介紹一下:

與他國簽訂協定時

當台灣和外國的國家簽定協議時,依據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中華民國若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書面協定,用「條約」、「公約」及「協定」等名稱時,而當這個協議有會影響你我的權利義務,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時,應該要送去「立法院」給立法委員們審議。

也就是若「立法院」沒有通過,那這個「條約」、「公約」及「協定」就沒有「國內法」的效力,因此我們可以說這是「立法院」的「監督」,而當然也有例外不用審議時後,是在法律已授權或是事先立法院就已經同意簽訂,另外就是條約內容和國內法律相同。

現在問題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所佔領的地區,在中華民國的憲法架構下並不是外國,而是所謂的大陸地區,如今要跟這樣一個「分裂中華民國國土」ing的跤數(kha-siàu)簽訂協議,難道可以不用因為他不是其他國家,而是佔據我們國家一部分的「團體」,就不用跟我們的立法院あいさつ(打招呼-音似:阿姨誰子~)一下嗎?

與中國大陸簽訂協定時

『協議會影響你我的權利義務,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時,應該要送去「立法院」給立法委員們審議。』

我們繼續看,正因為兩岸的「特殊,關係」,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有特殊的規定,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處理人民權利義務,要用法律來特別規定,這種在法律是我們稱之為「憲法委託」,而憲法的委託在哪裡?就是我們「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就是俗稱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此我們就必需更進一步問,在這個條例當中,有沒有對於兩岸簽署所謂的「條約」、「公約」及「協定」,有類似釋字329要求立法院監督的規定?

有,嗎?

在2010年時,民進黨曾主張應就兩岸簽屬協議的過程另訂專法,但時任陸委會主委表示2003年修正時,就已經參酌草案精神,納入兩岸條例的7個條文(第4、4-2、4-3、4-4、5、5-1、5-2條),尤其在此條例中的第5條第2項規定,若簽署的協議涉及法律修正或制定,應在30天內轉移立法院來審議,因此有和釋字329一樣的規定,時任陸委會認為不需要再立專法,不需要疊床架屋。

但真的是這樣嗎?

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這個條例本身的規定是在規範「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衍伸的法律事件,例如婚姻、繼承…等人民的案件。簡單來說,這個條例處理的是「他們人民」和「我們人民」的法律問題,不是處理「他國」和「我國」(或是也可以說他政府vs我政府、他地區vs我地區)的法律問題。

所以就算送到立法院審議的也只會是兩岸「人民」彼此間的法律問題,也不會是「雙邊」之間的問題。所以回到一開始問的問題,有沒有對於兩岸簽署所謂的「條約」、「公約」及「協定」,有類似釋字329要求立法院監督的規定?

沒有。

正因為如此,若兩岸簽署任何協議,卻沒有法規來進行監督,沒有反映民意的立法院來審議,那將會形成,政府簽訂任何協議,都可以直接通過,會產生許多問題,因此,在兩岸交流逐間增加,且中國也仍然處於與我國並不是確定關係的現況下,需要兩岸的監督機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劉珞亦:8種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上菜,今晚你要那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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