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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什麼是追訴權時效?

塵封了 19 年多的的彭婉如命案在月餘就即將面臨追訴權時效期滿的而使正義無法伸張的窘境,到底什麼是追訴權時效?為什麼要有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呢?

法律白話文運動

午間一則新聞快訊,塵封了 19 年多的的彭婉如命案在月於就即將面臨追訴權時效期滿的而使正義無法伸張的窘境,到底什麼是追訴權時效?為什麼要有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呢?

什麼是追訴權時效?

當一個犯罪發生後,基於各種原因我們會對於從事犯罪行為的人進行制裁,而這樣可對犯罪進行追訴、審理、制裁的權利,我們稱之為刑罰權。而一個刑罰權並沒有辦法憑空發動,我們也沒辦法跳過偵查、審理,就直接進入把人抓去砰砰的執行的程序,(畢竟我們不是阿共那種國家,)所以追訴權會是落實刑罰權的第一步,踏出這一步的人可能是被害人本身亦有可能是代表公眾的檢察官。而當第一步踏出去之後,必須再透過偵查的作為及法院的審判,國家對於犯罪刑罰權的有無及範圍才會更加清晰。

追訴權是落實刑罰權的第一步,可能由被害人本身或是檢察官踏出這第一步(圖:取自法律白話文)

而不管施行追訴權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是公訴檢察官或是犯罪的被害人,如果要在上面加一段期間那個期間一定不會是一萬年,這個權利的行使的期間並非毫無限制,基於以下幾個原因而設有期間限制。

這個權利的行使的期間並非毫無限制,如果要在上面加一段期間那個期間一定不會是一萬年。(圖:取自法律白話文)

(一)改善推測說

簡單來說此說是走一個「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推測,這說認為犯罪人經過此一定期間後,可以預期犯罪行為人已經改過向善。主張這個說法的人認為國家之所以要制裁犯罪人目的在於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如果經過這段時效期間沒有再從事其他犯罪,那麼犯罪人既然已經知錯能改那就 Let it go 吧!

(圖:取自youtube)

不過這個說法常受到的挑戰就是:你怎麼知道他已經知錯改了呢?你怎麼知道她這段期間沒有犯其他罪只是沒發現呢?

(二)痛苦代刑說

犯罪行為人每天都要跑跑跑,長時間就在逃跑的精神壓力下,所承受的痛苦也是很大的!所以犯罪行為人逃跑期間的痛苦就可以替代原本的刑事處罰了,那我們就讓他 Let it go 吧!

(圖:取自youtube)

不過你想想看,萬一某一個大亨發跡的原因是幾十年前幹了一票大的,只是大家都不知道,他根本也沒有落跑,他就這樣舒舒服服地去了美國,摟著妹跳著舞,這樣算了就算了嗎?

(三)(維持現狀說)社會遺忘說

此說的說法認為當犯罪行為發生後隨著時間的經過,犯罪所生對法秩序的破壞已經回復,而當初因為犯罪所造成的恐懼感也因為時間經被社會所遺忘,所以過去就讓它過去,調和法秩序跟現實下,我們應該要尊重現在的狀態,這樣才有實益呀!雖然不管是中華民國憲法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海峽兩岸完全是兩個獨立的個體,所以我們可以說台灣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了,我們要做的就只有努力維持這樣的現狀。

不過一如蔡英文說不清楚什麼叫做維持現狀,也忽視現狀是一個動態的狀況在現今社會中若干影響現實社會的重大刑案不僅會在媒體上一在地重現,社會對個別案件的記憶是否真如此說所述可以 Let it go?當有人再度提起時,社會真的對該案件遺忘了嗎?我想我們必須要畫上一個大問號~

(四)證據湮滅說

隨著時間的經過,不管是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都會隨著時間消逝,而這樣的證據消滅也將造成國家刑罰權實施的危險。刑罰權的行使必須透過法院的審理來確定犯罪存在與否以及犯罪發生經過才能踐行後續的執行程序,但是隨著時間經過、證據的短少,如此所構築出的真實是否接近當初的真實狀況?而依賴這樣的證據去把人槍斃或是抓去關,無疑地增加了冤枉的可能性。然而也有論者認為時間的經過並不等於證據的消逝或是難以蒐集,只要有心大家都可以當食神偵查機關一定抓地到犯人。

一如刑罰的目的一樣,我們很難用一個原因說明完制度訂定的理由,而現實社會也是如此,就像是馬英九跟習近平為什麼要見面,到底是因為馬英九賣台、習近平需要和平舞台、基於統戰需要框住獨派、美國需要南海和平發展制度的產生是緣於各種理由與思考的折衝,而在折衝下我們產生了現在的制度,而這個制度帶給人們的結果是我們不可能毫無期限與成本的去追求正義,所以就讓我們看看現在的規定作為文章的終結吧!

現行追溯期時間。(圖:取自法律白話文)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什麼是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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