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聚焦南海》太平島的戰略價值正在提升

當太平島有天不再是南沙第一大島時,戰略地位是否也就隨之下降?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一旦《美菲防禦條約》被啟動,日本《新安保法》也連帶的啟動,太平島在戰略上至少仍享有政治、法律、軍事以及生態等四方面的價值。

林廷輝/新台灣國策智庫副執行長

在諸多研討會中,常聽到多數中國學者、解放軍代表與官員認為,中國南海島礁填海造陸後,太平島已非南沙第一大島,因此戰略地位已經下降。此時中國也不需要來求台灣在太平島與其合作,甚至認為填海造陸後的島礁,可以保護太平島。但這種說法,天真地忽略了太平島本身存在的意義,以及南海在國際政治權力鬥爭下,太平島的戰略價值反而正在提升,畢竟,如果台灣放棄太平島並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放棄之日,說不定就是各個聲索國兵臨城下啟動奪島戰爭之日。

台灣放棄太平島並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放棄之日,說不定就是各個聲索國兵臨城下啟動奪島戰爭之日。(wikimapia.org)

《美菲防禦條約》一旦被啟動,日本《新安保法》也連帶的啟動,至少整個亞太地區的國家將被捲入,換言之,太平島在戰略上仍享有一定的價值,至少可從政治、法律、軍事及生態等四方面觀察:

一、政治價值:台灣擁有政策模糊、中立、不選邊站或一面倒的選擇權

台灣因擁有太平島,因此在南海事務上享有話語權,雖然南海周邊國家採取「一中政策」,台灣無法參與區域對話機制,加入「南海各方行為準則」的談判,但台灣的動向特別受到南海其他聲索國的關注。倘台灣在南海事務上政策模糊,便有被要求明確表態的壓力;倘台灣維持中立,便自我限縮,最後可能被邊緣化;倘台灣不選邊站,展現台灣自主性,此時在南海、太平島便應提出具體的相應措施;倘一面倒,此時台灣壓寶的風險在於,中美關係可能隨時翻轉,台灣將被「出賣」。

二、法律價值:天然島礁,無須填海造陸便能享有200浬主權權利

相較中國填海造陸的島礁不斷被挑戰僅能視為人工島,而美國驅逐艦拉森號(USS Lassen)駛入南沙群島的渚碧礁和美濟礁離岸12浬範圍,主要在挑戰中國在這兩個低潮高地建築工事,成為人工島而僅能擁有半徑500公尺安全地帶,因此號稱行使自由航行權,而非通過領海的無害通過權,讓原本中國欲藉由證明島嶼得維持人類生活所需及本身經濟活動,進而打著享有200浬的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之如意算盤破滅;但太平島不同,到現在為止無須透過填海造陸工程,便可符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而享有12浬領海、24浬鄰接區及200浬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之主權權利,換句話說,單就太平島而言,200浬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的範圍將可涵蓋中國目前在南沙占領的所有島礁,也可與菲律賓在巴拉望省劃出的200浬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重疊,其後便有劃界的價值。

拉森號駛入南沙群島的渚碧礁和美濟礁離岸12浬範圍,主要是挑戰中國在這兩個低潮高地建築工事,成為人工島而僅能擁有半徑500公尺安全地帶,因此號稱行使「自由航行權」,而非通過領海的「無害通過權」。(AP)

三、軍事價值:成為監控各方軍事活動最佳據點,雷達站是下一步

試想,倘台灣將先進的雷達系統送上太平島,完全掌握附近島礁的軍事部署與軍事活動,這樣的太平島就能提供對台灣親近、友好國家充分的資訊與情報,成為一個具有軍事價值的情報之島。而建構雷達站,相信也是諸多軍火商躍躍欲試的項目,畢竟設置飛彈、強化島礁軍事力量、再次將軍隊送往太平島換回海巡署執法人員之舉措,將引起相關國家的反對,甚至制止台灣此一作為,然設立雷達站,除了有在島上建築工事的經濟效益外,所得資訊也有與相關國家交換情報之政治效益。這種軍事價值的存在,並不會因為中國南沙島礁的填海造陸後退化,反而因為相關國家無法在中國所占島礁上從事此類活動,對太平島將更感到興趣。

四、生態價值:保有原始風貌,天然的最好

人工島礁,失去了原本海島風情的面貌,人工島礁上的動植物也是人工種植與養殖,喪失天然風貌,要登上這些島礁去欣賞熱帶雨林與野生動物是不可能的任務,反觀台灣,並沒有像中國填海造陸般去破壞太平島附近海域的珊瑚礁地形,從島的東側向海延伸1公里以上的礁盤外斜坡是一片「海底花園」,各種軟硬珊瑚,開展在水深7公尺的礁平臺邊緣,直瀉到水深36公尺的垂直海壁上,形成一片艷麗的海底花牆。

倘台灣將先進的雷達系統送上太平島,完全掌握附近島礁的軍事部署與軍事活動,這樣的太平島就能提供對台灣親近、友好國家充分的資訊與情報,成為一個具有軍事價值的情報之島。(中央社)

經略南海島礁有各種不同的作法,太平島雖然已失去南沙第一大島的名號,但卻不減損其在南沙的重要性與美麗,台灣也沒有必要在太平島進行大規模的填海造陸,這樣反而會破壞原本應有的價值與美麗,政府只要稍加修飾,在法規面與實質面完善後,太平島自然可發揮其效用。例如目前太平島僅依據國防部公告之禁限制水域作為執法基礎,然禁限制水域的概念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針對中國大陸人民與漁船而設計的,該法並不適用於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籍船舶,反而應該適用1998年《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否則,當這些國家漁民對我提出申訴,認為我國並未公告領海基線下,也未在太平島劃設領海外部界限,依此認為該海域為公海,主張應由其船旗國管轄,對我國維護領海主權是一大傷害。

再者,中國在南沙群島填海造陸完成後,可能依據其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以直線基線法劃設領海基線,倘仿照西沙群島基線的劃法,恐怕將太平島納入其基線包覆水域範圍內,倘我比照黃岩島及東沙群島領海基線,以正常基線公告太平島之領海基線與領海外部界限,此舉將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也能強化我國在太平島執法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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