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養地」已經夠可惡了,地方政府還要編預算幫圈地地主「
台中市環保局擬定「台中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計劃每年花六億元,鼓勵區公所輔導約65公頃的「公私有土地」綠美化,
上開舉動,形同以公家資源(編列預算),
目前土地稅賦過低,給予財團圈地後長期養地的有利條件;
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台中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召集人謝志忠做成擱置決議。(記者黃鐘山攝)
現行對付富商財團圈養土地,至少有如下有力的法規:
(一)復徵空地稅。財政部賦稅署已於民國100年「
(二)加徵空地稅。根據《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三)空地限期使用及課稅或收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四)《廢棄物清理法》。針對長期所圈養之土地不事管理、
可見,對於有礙都市景觀的閒置空地,是有法可管;
(財經法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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