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消費與職災訴訟制度需要大幅翻修

◎周倪安

最近有兩宗團體訴訟的一審判決受到社會的矚目,分別是RCA工人遭受有機溶劑污染致病傷亡案與大統偽劣油品案,儘管判賠金額已經創下空前紀錄,然而受害者與律師團卻普遍感受不到遲來的正義。況且,一審判決的結果與見解會不會在上訴過程被推翻,或是反覆發回更審導致案件拖延數年、十數年甚至數十年?而就算案件確定後,賠償金是否真能取得以彌補受害者身心健康的損害更是未知數。這些問題造成台灣的社會不正義一直無法經由訴訟制度矯正,也使司法作為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角色成為空談,黑心商人日益猖獗,民眾對政府失去信任,社會漸漸進入所謂的崩壞階段。

最近有兩宗團體訴訟的一審判決受到社會的矚目,分別是RCA工人遭受有機溶劑污染致病傷亡案與大統偽劣油品案。(記者王藝菘攝)

檢視台灣目前的司法制度在損害賠償制度上,幾乎是處於中古世紀。法院只就提告者與被告之間的損害賠償關係進行審理,提告除了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外,就算勝訴也只能要求被告支付自己損失的部份。至於被告因為不法損害提告者而獲得的利益,是無法在現行的司法體系中獲得修正。也就是說,一個黑心商心即使東窗事發,被政府查出他賣了二十年假油或者違法毒害上百個工人,在民事訴訟上,他卻只需對抗那些有能力舉證買到他的假油的消費者或者有能力聘律師提告的工人。

這一點,我們可以在上述兩個案件中看出:即使法官可以判決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只要能舉證的消費者不超過三分之一,或者消費者在二十年的消費過程無法證明自己的消費總額超過三分之二,黑心商人怎麼算都還是大賺!此於職災案件則更是失衡,因為根本沒有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黑心雇主最多僅須賠償有提告工人的損失,而且是在案件確定後如果脫產不及才真正要錢拿出來。這樣的制度無異是鼓勵商人黑心,反而合法商人卻要因為成本高於黑心商人,在市場法則下先被逐出競爭激烈的商場。如此標準的劣幣驅逐良幣,我們台灣的國家競爭力要怎麼提升呢?

一個黑心商心即使東窗事發,在民事訴訟上,卻只需對抗那些有能力舉證買到他的假油的消費者或者有能力聘律師提告的工人。(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是此,如真要提升國家競爭力,目前形同鼓勵甚至逼迫商人黑心的司法訴訟制度非要大幅翻修不可!第一,在消費訴訟方面,現行損害填補主義的法條應該修正為不法獲利懲罰主義,也就是說一旦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發現有足夠證據證明商人以不法手段獲利,判決金額的計算基準應該包括其以不法手段獲得的所有利益,而非僅計算提告消費者所能證明的所有損失為限。因為這樣就是告訴黑心商人,有朝一日東窗事發,所有不法利益都將全數吐出,還要加上法官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所裁定的懲罰性賠償,這會形成「偷雞不著蝕把米」。因為唯有得不償失才能阻絕黑心商人的僥倖之心,否則殺頭生意還是不斷會有人做的!第二,消費者與職災工人在訴訟過程的律師費及相關費用應核實認列為訴訟必要支出,全數在勝訴時由被告的黑心商人賠償。這樣因為許多消費與職災受害案件,受害人之所以不敢提告的原因除了勝訴率過低之外,龐大的訴訟費用可能使得即使勝訴也無法得到足額補償,迫使受害人被迫接受條件極差的和解方案或只好放棄追求正義。

然而個案正義累積起來就是社會正義,個案不追求正義或被迫以不正義的方案和解,累積起來就是社會不正義。社會一旦不正義,最後就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而,我們怎可忍受台灣退回原始叢林呢?

個案正義累積起來就是社會正義,個案不追求正義或被迫以不正義的方案和解,累積起來就是社會不正義。(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確實,這樣的變革對於台灣保守的司法界來說是一種革命,然而這樣的革命卻是台灣要轉型為一個真正的現代化社會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因為讓遵循法律者得到保障,讓違反法律者付出相當的代價,就是現代社會做為一個共同體的基礎,也是現代化國家的國民對於國家的認同的來源。

一個國家之所以偉大,就是其法律之前可以人人平等,違背法律的人絕不能經由法律的巧門輕易地享受不法所得。台灣目前的消費與職災訴訟制度保障了黑心商人的非法利益,這樣的訴訟制度本身就是不正義的。要讓台灣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這一場正義的革命非勝利不可!

(作者為台聯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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