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美牛的風險與國際標準

◎倪貴榮

政府擬許可自美國輸入牛隻雜碎引發消費團體關切,認為將引發牛海綿狀腦病 (BSE) 之虞而反對此產品的進口;主管機關食品藥物管理署則強調包括「食道肌、血管、頭骨肉、面頰肉、骨髓與牛油」等六項牛肉雜碎產品,並非目前所謂法律禁止的牛肉「內臟」且非屬「特定風險物質」(SRMs),此種開放並不違法;並重申仍依「三管五卡」進行安全把關。這幾年有關美牛進口的爭議不斷,法律亦不斷修改。如何調和貿易自由化要求與維護食品安全仍對美牛的管理形成挑戰。

美牛部位可否輸入除應考量降低國民健康風險外,也必須明瞭相關國際規範的意涵及對台灣的影響。關於國際BSE風險界定及可貿易的條件是由世界動物衛生組職 (OIE) 所主管。OIE就BSE的控管已捨棄以疾病盛行率區分疫區或非疫區,而是以風險狀態為標準,將會員國歸類為風險可忽略區(negligible BSE risk)、風險已控制區 (controlled BSE risk) 以及風險未定區(undetermined BSE risk) 三項。美國在2009年被OIE列為風險已控制區,根據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須確保產品不含SRMs,其他部位包括內臟是可貿易的;而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第十五條將不得輸入的牛隻部位除SRMs外,亦包括內臟;所以以當時美牛的風險狀況而論,我國的法律規定已高於國際標準。

OIE可就各國的BSE風險狀態予以調升或降低。OIE在2013年召開的年會中正式決議將美國由風險已控制區改列為風險可忽略區;換言之,來自該區的牛產品由OIE觀點來看,其健康風險極低而達到可忽略的程度,可以貿易與食用。當然,OIE決議的效力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然而基於以下兩點理由,我國法制與管理有必要回應此發展趨勢;第一,我國是OIE的正式會員:即便我國無遵守OIE決議的法律義務,既然已參加該組職活動,其風險管理的方式我國很難不予回應;第二,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 (WTO) 會員:WTO/SPS協定附件A承認OIE有關動物健康與人畜共同傳染病有關之標準、準則與建議為SPS協定的國際標準。1998年 WTO與OIE簽定之協議中,正式將OIE列為WTO認定之有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國際貿易標準制訂機構。又依據SPS協定第3.1條的規定,會員的食品安全措施應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同條第三項允許會員採取高於國際的標準,但必須通過科學正當性的檢驗或踐行SPS協定第五條要求的風險分析程序。

開放美牛雜進口一方面符合OIE現行風險標準,若非屬內臟亦無違反國內法律。如果仍禁止其進口顯然已高出OIE的國際標準,我們即必須滿足SPS的要求:包括提出科學證據,經由風險評估證明該牛雜的對健康的負面影響。此爭議再次顯示現行法律的不周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僅對牛隻部位做出限制的規定已不足以因應國際趨勢的發展,更遑論難以有效履行WTO義務。我國應積極建立更為完備的風險程序與機制並加強風險溝通,使民眾明瞭採行等同或高於國際水平的優點或成本。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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