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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黑心有理 頂新無罪

◎ 李彥賦

頂新飼料油案廿七日一審判決出爐,根據彰化地方法院的新聞稿,法官認定頂新一干人無罪的理由,是因為檢察官所採樣的油品當中,重金屬即使超標,但在精煉後就會去除。而這樣的見解卻跟去年七月的大統長基案,二審法院判處高振利十二年有期徒刑、罰款三八○○萬元的標準差異極大!

按照大統案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一○三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十三號)刑事判決要旨,「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六月廿一日生效,依修正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食品攙偽、假冒行為,均屬犯罪行為,而不再以修法前的『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衡量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體系、各法條規範間之立法目的,且凌駕立法者當時之立法目的之綜合考量,該法對『攙偽』、『假冒』行為之處罰,既經修法不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則解釋『攙偽』與『假冒』自不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

也就是說,按照去年大統案二審判決的見解,食品衛生管理法於前,食品「攙偽、假冒」須「致危害人體健康」始予處罰,但在修法生效後,不需要「致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件,只要有「攙偽、假冒」的行為就屬犯罪行為。

不過按照今日彰化地院的新聞稿,法院仍然著重在檢察官於二○一四年十月十日、廿三日採樣的油品中,重金屬是否可於精煉程序去除,也就是還在審酌「是否致危害人體健康」,法院顯然忽略了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生效後到頂新遭查獲的這段期間,頂新有沒有任何「攙偽、假冒」的行為?假使有,按照大統案二審法院的見解,不需要討論重金屬的問題,就是犯罪行為,為什麼頂新這次無罪?假使根本沒有查,法院的判決理由就必須對此提出完整說明。

(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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