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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李全教案承審法官顯缺道德勇氣

◎ 許惠峰

賴清德市長於抵制李全教二三二天後,以「建立清明政治已看到曙光」為由進入議會,並認為「李全教心虛不敢面對司法,頻頻以不堪的理由聲請法官迴避,很遺憾的,法官竟也喪失道德勇氣。」而台南地院隨即以新聞稿聲明:「本院有關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訴訟程序之停止及續行,均依法為之,賴清德市長對法院訴訟程序進行之說法,顯有誤解,特此澄清」等語,並載明:「被告李全教先後兩次以不同之事由,聲請受命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依法取消原訂庭期,因無法遽認顯係意圖延滯訴訟所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卅七 條之規定,合議庭應停止訴訟程序」云云為由,企圖藉由法官依法而為,以澄清「法官喪失道德勇氣說」,實則,其聲明稿正足以證明承審法官欠缺道德勇氣,理由如下:

 議長李全教(左)、台南市長賴清德(右)。(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依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規定:「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卅三條第二項,或第卅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而李全教分別於今年二月以承審法官王參和為南檢襄閱主任蔡麗宜之夫為由聲請迴避、五月又控告蔡麗宜侮辱公署,並以其為承審法官之妻為由,八月初則以李已向監院陳情,控訴蔡麗宜違法失職,並以此為由三度聲請迴避,其重複提出顯無理由之聲請,顯然係為規避選罷法第一二七條選舉訴訟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之規定,意圖延滯訴訟甚為明顯,聲明稿竟稱「無法遽認顯係意圖延滯訴訟所為」,承審法官如此善意般地解讀李之聲請動機,如何令人信服?且承審法官曾於一月六日及一月廿八日舉行兩次審理期日,依同法第卅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足見,李本不得提出迴避之聲請,嗣後對蔡麗宜之提告顯係刻意製造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之事由,承審法官竟裝傻地?天真地?認為無法遽認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試問:一般百姓面對司法審理有如此的待遇嗎?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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