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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財團法人的盲點

陳炯松。(資料照,記者盧姮倩攝)

◎ 林嘉誠

有關貴報讀者投書「陳炯松無法可管?」筆者在一九九七至二○○一年曾任財團法人台北病理中心董事(以台北市副市長出任,副市長離任之後,董事任期因素繼續擔任),行政院研考會主委任職期間,曾針對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捐助設立公設財團法人全面調查,並檢討法制化問題。個人經驗,略做補充。

台灣迄今對於公設財團法人未單獨立法規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法人,僅在民法規範。行政法人法規範行政法人,與前述兩種法人迥異。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大異其趣,成立要件、成員、經費等不同。財團法人不少以基金會方式設立,係封閉性組織,不開放自由參加,董事會自成一格,政府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由政府部門捐助設立,相關部門依捐助比例推派董監事,但是其中另藏玄機。

台北病理中心設立之初,台北市政府捐助六成,董事比率應該六成,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主導。可是該中心與蔣經國基金會相似,政府部門一次撥款捐助,與若干公設財團法人(基金會),每年由相關部門編列預算捐助,運作型態大相逕庭。政府一次撥款捐助,如同放牛吃草,其他非政府部門捐助的董事會成員,利用法律盲點,變更章程,擴大非政府部門捐款,政府部門捐款比例減少,派任董事比例下降,淪為非公設財團法人,政府部門的權益及監督機制大打折扣。

誠如柯市長所言,執政之後才逐漸釐清真相。其實民進黨在台北市、中央政府均曾執政,經驗傳承重要性不言而喻。公設財團法人的盲點,有待對症下藥,釜底抽薪解決。(作者曾任台北市副市長、行政院研考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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