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抗賄選 議長選舉宜記名投票

南市議長李全教。(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南市議長李全教。(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 陳英鈐

正當各界呼籲憲改強化議會功能之際,台南市議長卻因賄選嫌疑遭收押。若無法杜絕議會賄選,不論內閣制或回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的呼聲都將淪為請鬼開藥單。除了司法勿枉勿縱以外,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藉由黨紀產生黨的集體擔保,增加賄選成本,乃對抗議會賄選不得不然的選擇。

或許有人認為地方議會長期為地方派系把持,不足以作為中央是否朝責任內閣制發展的比較依據。買票並非台灣特產。改革者常以德國單一選區聯立制的內閣制作為憲改標竿,殊不知統一前的西德於一九七二年總理Willy Brandt不信任投票案中,受到前東德特務買票滲透。當年Brandt推動東進政策,試圖與東德和解,引發基督教民主黨主席Rainer Barzel發動倒閣,社會民主黨為抗議秘密投票,集體留在座位上拒絕投票,杜絕跑票疑慮。投票結果Barzel以兩票之差飲恨。德國統一後,從東德特務機關的解密檔案發現,兩個同黨跑票議員皆從東德拿到五萬馬克賄賂。Barzel後來憤怒表示,原來Brandt靠東德扶持才得以繼續掌權。與此相反,德國總理向聯邦眾議院提出的信任投票方式則法無明文。在記名投票與黨紀加持下,一九八二年德國基督教民主黨總理Helmut Kohl自導自演信任投票,果真不獲國會通過,Kohl趁機解散國會,改選獲勝。

立法院長與直轄市議長本應如同英國國會議長,由各黨協商取得共識後產生,無記名投票選舉只是形式,目的在於透過儀式確保其中立性。議長一經當選即應退出政黨活動,客觀中立主持議事。可惜立法院仍無法展現英國議會風範,地方議長藏汙納垢者,更幾經法院確認。立法院長或地方議長既然一時之間無法避免涉入議會政治,退而求其次,也應該如同德國總理信任投票,或美國眾議院主席選舉,由記名或唱名投票產生。

議長賄選是否屬實,仍需法院審理後方能確定,立法院則應即刻刪除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議長以無記名投票選出之規定。憲政改革請自議會自律,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開始。(作者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公法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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