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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若俄國戰犯來台,怎麼辦?

◎ 吳景欽

俄軍於基輔附近的布查鎮,屠殺數百平民,引發國際震怒。如此殘忍犯罪,實無法僅依賴國際刑事法院來為訴追,必得靠國際社會的共同協力。而台灣對此犯行能否管轄,卻是須檢討的嚴肅課題。

二○二二年於海牙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雖是對戰爭犯罪訴追與審判的常設性機構,但根據羅馬規約第一條,其僅有補充性管轄,即仍是以犯罪發生的所在國,擁有最優先管轄之權力。惟就布查屠殺事件來說,除非烏克蘭反守為攻,致進入俄國領土追緝戰爭犯罪者,否則,就只能寄望俄羅斯的司法機關進行訴追。只是這些滿手血腥的俄國軍人於回國後,只會受到表揚,不可能被審判下,故這種期待,就更不切實際。

而在俄烏兩國,皆無訴追戰爭犯行的可能下,國際刑事法院的補充管轄權,似就顯露出重要性。只是在其無任何強力的執法機關下,實得依賴各國的協力,甚至是訴追義務。故於未來,若有涉及布查屠殺案的俄國軍人進入台灣,基於普世管轄權及實踐正義之義務,自當對其為起訴與審判。

俄軍於基輔附近的布查鎮,屠殺數百平民,引發國際震怒。(AP)

惟於我國刑法,並無針對戰爭或殘害人權等犯行有特別規範,致必須以殺人罪來論處。而依刑法第七、八條,針對領域外犯罪,除有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限制外,還須行為人、被害人,有一為我國人,才屬刑法效力範圍。故在布查屠殺案,無論行為人或被害人,幾乎不可能為本國人下,就面臨刑法效力不及的窘境。

從此結果,就凸顯台灣於國際正義與人權保障的實踐,存有相當大的落差。事實上,早在一九五三年,立法院就通過「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其第二條還規定殘害人權,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是此條例,除了條文過於粗糙與簡略致有違罪刑法定外,更未明確化普世管轄之原則,致僅具有裝飾門面之作用。

為解決此困境,就有必要訂定一部國際刑法,除須明確規範戰爭、殘害人權、種族屠殺的犯罪類型,及對被告與被害人的程序保障外,更應明文此等犯行,不論殺人、被殺者是哪國人,也無論犯罪地點是否在本國,都為此部刑法效力所及。這才是實踐和平與正義的最重要表徵。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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