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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反制不法臨檢:手機攝錄

◎ 吳景欽

音樂老師遭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警察以陌生人、神情緊張等理由臨檢,並被以妨害公務罪逮捕。只是面對警察僅憑個人主觀所為的臨檢,人民到底可否反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列有六款,警察得於公共場所盤查個人身分之情況。之所以有此規定,乃是要符合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所宣示,即防止警察不顧時間、地點、對象的隨機、任意性臨檢,以免人民的自由權受恣意侵害。故於公共場合針對特定人,一定要有相當理由認其已構成危害或將生危害,警察才得實施盤查。惟如這次興國派出所事件,中壢分局長於事後所發聲明稱,事發地點已被指定屬治安顧慮區域,是否就可進行無差別的盤查呢?

依《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只要經主管長官指定為治安顧慮區域或場所,即可為盤查,但此條款並未有發動門檻的限制,則到底這些區域如何被指定,完全是空白授權,致易造成臨檢之濫用。故為符合釋字第五三五號之意旨,即便已指定為治安顧慮區域,仍不能為無客觀事由的隨機性臨檢。

警察僅憑陌生人、行事怪異等個人感受來發動臨檢,或者未主動告知事由、違反比例原則等,皆屬不法執行職務,依《警職法》第四條第二項,人民有權拒絕。(本報資料照)

故警察僅憑陌生人、行事怪異等個人感受來發動臨檢,或者未主動告知事由、違反比例原則等,皆屬不法執行職務,依《警職法》第四條第二項,人民有權拒絕。至於面對不法臨檢之當下,依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相對人雖可當場異議,且警察若認無理由繼續執行,還須交付異議理由書。惟在警察不可能主動告示、民眾亦不知曉此等權利,再加以執法者不可能自曝其短下,這樣的程序保障,就有如天邊的雲彩。

故最有效的反制之道,就是利用手機拍攝,但於此時,警察能否以侵害隱私為由來禁止,甚至強取手機呢?因警察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且執法地點又在公共場合,故無論是於司法判決或法務部的函示,都不承認警察執行公權力的隱私權保障。則若民眾攝影蒐證,反被制止或損壞手機,警察就得面臨強制、毀損等罪之究責。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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