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警察執行勤務 別把方便當隨便

李明朗

我們的警察到底怎麼啦?最近屢傳路邊陳抗的民眾遭警方逮捕,被控以公共危險罪,但司法人員均難苟同。

接二連三的犯錯,表面是小事其實已嚴重侵蝕到人權核心問題了!

一、中壢分局警察以陌生人、神情緊張理由,對某女老師臨檢,該師拒絕且回以很蠢,被以妨礙公務罪逮捕,拘束人身自由時間達9小時。

二、最近彰化地院審理一起退休員警反年改陳抗被控妨礙公務案,發現警分局長竟教唆員警,若有推擠便假摔,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者。

三、還有「919竹北事件」,就是警察違法未告知罪名下就以現行犯逮捕路邊單純舉牌表達意見的人民,為何簡單的文字舉牌會讓警察大動作將黃姓志工媽媽當現行犯逮捕?漏夜移送地檢署偵訊6小時後,並限制住居?她女兒則說,當天員警不斷接聽指示電話,她聽到有員警交談間談到:「今天一定至少要抓一個,這樣才能對上級交代」讓她很害怕。

上例一詹小姐案看得出來是意外的,警察因情緒控管不好,惹出來的隨機扣人,拿公器來消私人怨氣,實屬不該,別把方便當隨便。但上例二退休員警反年改陳抗和上例三919竹北事件是有預謀,串謀的,早先有沙盤推演過的,這才叫人民心驚,是否又回到戒嚴時期了?

警察攔檢示意圖。(資料照)

自由心證是有條件的!警察憑感覺的臨檢合法?

檢察官劉承武說:「法院之自由心證必須受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拘束,係司法功能得以充分說理,具說服力之核心價值所在。很多人覺得法院很大,可以自由心證作出判決,其實沒那麼自由。自由心證,仍要有確信之後,才可以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書。」

再談行政單位的「行政裁量權」,這和法官的「自由心證」一樣,運用之妙,存乎一心。「行政裁量權」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為的權力」。 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

警察執行臨檢能憑感覺而行「行政裁量」?有無侵犯人身自由?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民眾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問明盤查理由,如果員警無法回答,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條件,就是「違法盤查」,民眾可以拒絕出示證件。

可見警察如果在職權範圍內孰悉業務法規,在人民提出質疑時能適時應對答覆,而不受因民眾的不服『回以很蠢』,就被以妨礙公務罪逮捕。在在顯示這位警員可能在法治教育還需要加油,自己甚至已經有違法的可能性?

警察需要再教育,唯有精於專業才能從容應對職務!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就以「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來分析,指出「陌生臉孔」完全不符合可以要求盤查的要件,若無法律授權,人民沒有義務提供資料。用「合理懷疑」就可隨意盤查人民?員警從一開始就有問題?這個問題出自於執行勤務對自己的職權不夠孰悉,同時對人權的忽視和藐視,再次造成「人民保母」變成「執政者的保母」之憾事! 警察需要再教育,別把方便當隨便!

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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